作者:
kentyeh (kent)
2017-02-16 21:46:00為什麼老是有人問同樣的問題,按舊制從105/7/9日就獲得10特休,因為新制的關系106/1/1又獲得4天特休,特休是你的權利,按新法沒休是得換錢的,勞基法實行的是實年制,如果貴公司是實行曆年制按什麼比例算,去找一下salary版,裡面已經有好幾個曆年制對照實年制的討論,去看一下,不要讓自已的權益受損,我個人的建議,如果特休剩超過5天,最好請休,因為中間會跨假日,而假日在勞基法是有給薪,會比把特休換成錢來的有利
作者:
kentyeh (kent)
2017-02-18 17:13:00你們公司的規定不可凌駕法律之上,勞動部特休計算頁面的第2個範例,就是你的例子,直接去勞動部陳情信箱問(約10天回覆),或直接打電話給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