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教一下上下班時間的問題,
我的工作上班時間是0830-1730,主管說應該要在0830上班前到並準備好上班所需的準備,
0830要能立刻開始正式工作,下班則是不應該1730準點走,
而是1730才可以結束工作開始收拾善後,請問這樣的說法有符合勞基法嗎?
是否上班前準備跟下班前收拾都該算入工時?
應該在0830後才開始作上班準備,1730前開始收拾以達1730能準時下班?
我看到勞基法中規定是這樣的
「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不過該怎麼套用解讀不是很懂Orz ,麻煩板友解答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