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上班時數不足3分鐘

作者: dsrte (把握)   2017-06-20 16:35:23
上班時敝人公司有給予
10分鐘的彈性打卡時間,
8:00 - 8:10
不過超過8點幾分鐘,就要晚幾分鐘打卡下班
譬如: 8:03打卡上班,
若下班本應17:30下班,則應該打17:33下班
但是有次忘記自己上班是打8:03
下班時打了17:30下班
差3分鐘,變成公司要求要請假一小時,
因為公司最低請假單位是一小時
覺的不太合理
若是自己早上晚到20分鐘,
請假一小時還算合理,
因為自己可以在9:00打卡上班就好,
若已請假一小時,
但自己要提早在8:20就打卡上班,
也是自己的意願,貢獻40分鐘給公司
但是下班不小心早打了下班卡3分鐘,
變成要強迫請假一小時,
那這樣給公司的57分鐘,並非是自己意願,
而且這57分鐘,人也確實有在公司上班。
不知勞基法這方面的一些規定是怎麼樣的呢 ?
作者: ketsu999   2017-06-20 21:15:00
這算公司內規,頂多私下協調,隔天補三分鐘給他
作者: GOFEN (豬阿布)   2017-07-11 00:13:00
就人治方面你的看法沒錯,但這扯到了「你給其他人添麻煩了」的一種人際關係,一小時的假只是方便好作業而已(公司系統搞不好就是以小時為單位)所以我不挺你…可以感覺到你那「為什麼不那樣就好?」,「差一點有什麼關係?」的“極度”自私行為不過歡迎你自己開一間用「分鐘」甚至以「秒」計時的公司
作者: ketsu999   2017-07-11 10:39:00
G大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我是針對原po的疑問回答,問的是說勞基法對這問題有什麼規定而言的別動氣,我能了解妳的意思,畢竟公司也是團體生活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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