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是在補習班的正職
當初跟補習班簽約時是在去年
勞基法更新後也沒更改合約內容
合約內的每週工時是這樣
禮拜一二四五是1445~2145 七小時
禮拜三較特別是從1230~2100 八點五小時
禮拜六則是1300~1800 五小時
大月每兩個月學生段考會有個衝刺營
禮拜日須到班內幫忙 時間是從0900~1700八小時
換算下來每周平均工時是42.5小時
最近老闆有跟我提到為了補滿每周44小時所以周日的每小時算我1.5小時
(為這樣調大概是因為上次的衝刺營因家中有事無法到班被扣了1000元
為了避免我之後周日請假這樣調)
他這樣說之後我有反問他新的勞基法應該是每周是40小時而非44小時
他也跟篤定的跟我說新的勞基法這樣寫沒錯,但是裡面也給了4小時的彈性時間
他這樣說後我也只能默默吞下
畢竟對勞基法不熟
請問板上的大家
老闆這樣說是正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