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手機排版見諒!
我因為遇到一些現職公司逼迫職員的問題,想請教可以如何應對並保護自己的權益:
1.超時,我們的表訂上班時間是08:20-18:00,已超時,雖有表訂的休息時間但完全休不
到。
2.下班時間或假日仍用公司群組繼續強迫工作。
3.不給休假,申請休假被擋,要我們自己找職代才肯批准。老闆無視我的email休假申請
。
4.我於2018/7/27週五下午被通知自2018/7/30起前往新竹據點支援,只有補助車資(我還
沒拿到喔),並把上班時間改為09:00-17:30,可我的通勤時間是1.5hr!我原地點的話通
勤時間是30min!!公司一路從下午逼迫我到晚上十點要我答應去支援,又不給適當的補償
,路途遙遠我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差,連我司的合約都註明調度人員要於一個月前通知,這
是否違法合約以及勞基法?
非常感謝各位!若有任何方法請幫忙小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