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朋友遇到的實際案例,詢問勞條科大哥後沒有答案。想說來問看看版上神人。
前提:
甲經失能診斷確診失能7級後,申請失能年金給付案,並填寫職業別工作說明書,於文後勾
選有從事工作選項。勞保局以此逕發一次金,未進入個別化評估。
問題:
依據個別化評估要點。
第2點說明:只要被保險人符合4~7級提出年金申請就應進行個別化評估。
承辦人回答:
沒有依據上述第2點進行評估之依據在於失能年金請領標準第四點開頭指稱:「本條例所謂
無工作能力」係指下列兩項…。
開頭就已經稱無工作能力了,所以有工作就是不符合規定。
爭議:
我方認為:該標準第四點,所指無工作能力,並非像勞保局認定的那樣(由勞保局逕行判斷
:勾選有工作,表示非「無工作能力」),而是要實際依據該點第二項評估,減損70%以上才
是無工作能力。
不知板上對該案見解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