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一部很好看的電影叫「大法官」(The Judge) (註:真正負責釋
憲的大法官叫The Justice) ,我總是覺得英美在拍有關法律的電影時,
常常特別好看,因為英美法系 (Common Law) 很多國家有陪審團制度
(Jury) 的關係 (讓老百姓參與審判),提告(plaintiff) 和被告 (defendant)
以及其委任律師(attorney, lawyer)們的攻防,如何去選擇陪審員、取信
於陪審團、勾起他們的同情心(to elicit sympathy),常常讓電影更加引
人入勝。
英文裡的片語 The jury is still out (+on),就是源自於此制度,幾乎是
The New York Time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Washington Post 等主
流報章裡最常用的片語之一,常常用在headline 上。
因為在英美的法庭中,庭審結束以後,陪審員會離席,進入陪審室(像
台灣的評議室)考慮被告是否有罪以及如何定罪,而在陪審員沒有回到
法庭之前,審判結果不得而知。法官不判有罪無罪,只負責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