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一個英美人士的姓名是
John Jacob Smith
前名 教名 姓氏
依照書寫姓名的規則,就算要縮寫這三個字中的某個字,通常會選擇將教名縮寫,變成
John J. Smith
或是連前名也一起縮寫,變成
J. J. Smith
以上的意思是,至少:
1.姓氏在三個擔字之中,是最不會被縮寫的。
2.至於教名跟前名相比,如果真要選一個縮寫,是將教名縮寫。
我之所以請益,就是在於閱讀廣泛之故,而看到的英美母語人士的文章中,
竟然有極少數的情況,不論是作者自己署名,或作者所書寫指涉的其他人,
有些文章例子中,是當事人的前名被縮寫了但教名卻沒縮寫,變成例如:
J. Jacob Smith
或更極端的情況,前名或教名等等「名」的部份沒縮寫,但「姓氏」被縮寫,變成
John Jacob S.
我實在一頭霧水。這樣的例外縮寫,合乎英美關於縮寫姓名的相關語文「規則」嗎?
規則上是「確實允許」有這種自由空間,或其實是那些作者標新立異、並不被規則允許?
感謝版友分析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