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1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道)有中共政法委背景的惡黨團夥暴
力侵擾法輪功真相點的事件,延續至今超過半年,期間多名法輪功學員遭到構陷誣告,社
會各界紛紛譴責梁振英政府及警方縱容惡黨的非法行徑。一名被惡黨誣告「刑事毀壞」的
台灣法輪功女學員,日前遭警方無理以「剝光豬」方式搜身,深感羞辱難當。有人權界人
士對事件表示震驚,指香港警方涉嫌違反守則,濫用權力,嚴重侵犯人權。
受害人及其他法輪功學員促請港府徹查事件,公正懲處犯事人員,還被誣告的受害人清白
,並向受害人道歉。
惡黨誣衊法輪功 學員受傷害
台灣法輪功學員郭錦芳向記者講述事件的經過。她去年9月28日趁假期來到香港,看到充
當中共幫兇的「香港青年關愛協會」(簡稱:青關會)在各處張掛大量誣衊法輪功的橫幅
,同時還有特別針對台灣法輪功的橫幅,包括「台灣法輪功滾出香港」等,令她感到很不
安和受傷害。
9月30日,她到中港邊境落馬洲的法輪功真相點將一幅遮蓋在真相展板上的非法橫幅移開
,放到一旁,並沒有損毀橫幅,結果遭青關會成員報警誣告,其後被警方拘捕,控以刑事
毀壞,以500元保釋。
今年1月2日,郭錦芳第二次從台灣來港,在民主黨社區主任周偉東陪同下向落馬洲警署報
到時,獲告知正式控告她「刑事毀壞」。她於是要求盡快上法庭,獲安排下午2時到法庭
過堂,但警方上層傳令要將她扣留。大約中午時分,郭錦芳被扣留,並被搜身及登記財物
。她說,當天下午約1點半,一名警員將她之前交的500元保釋金還給她,接著用警車將她
押解到粉嶺法院。
「到了法院之後,進去之後就開始比照罪犯的形式對待,不給你任何辯白講話的機會,而
且我跟他說我聽不懂你們講的廣東話,請你們說國語,至少讓我知道是甚麼樣的情形。我
說我在警察局全部衣物都檢查過了,你們為甚麼還要檢查一次?他不回答我,態度給我的
感覺很惡劣。」接著兩名女警命令她脫光衣物,聲稱要對她進行徹底檢查,「叫我衣服每
件都脫光,而且是在一個不是密閉空間,是有柵欄的,就是有人通過是可以被看見的。然
後衣服外套全部都被搜光,只剩下僅有的眼鏡。」
警方流氓行徑 涉中共黑手伸港
她強烈譴責警方的做法讓她感到非常受侮辱。她說,以前常聽說香港是一個文明法治的地
區,沒想到會把一些不人道不符合法例的做法強加給人,這種類似流氓的行徑,絕不是一
個自由社會所容許的。而且,事後她發現,之前警方還給她後放在衣服口袋中的500元保
釋金已不翼而飛。
郭錦芳說,自己來港旅遊順道向大陸遊客講真相,是因為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還在持續,
現在明顯是中共的黑手伸進香港,「共產黨它是不講人權的,它已經把惡勢力延伸到香港
來,第一個就是針對法輪功」。這次她遭到的嚴重侵犯人權的對待,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下
產生的。
人權界:無理光身搜查違反守則
本身是律師的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對事件表示震驚。他指出,在警察通例中對羈留
搜查有嚴格的要求,首先是羈留人士所涉嫌觸犯的罪行有此需要,譬如藏毒。但在郭錦芳
的個案中,「她當時返回香港與他(警方)所指的干犯罪行有一段時間,加上他所指的干
犯罪行是刑事毀壞,似乎和光身搜查沒有關係。」還有就是考慮當事人的刑事紀錄、被捕
時所展示的暴力程度和是否有自殺傾向等等。
莊耀洸說:「問題是如果警方不能說出原因要光身搜查的話,這是個理由去懷疑警方濫權
,可以到投訴警察課投訴。因為法理依據是基本法第28條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
,他要考慮及顧及到被羈留人士的私隱和尊嚴,他一定要考慮到人權的保障。」
此外,警方也涉嫌觸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其中第6(1)條訂明自由被剝奪的人應受合於人
道及有尊嚴的待遇。
莊耀洸又說,郭女士聽不懂廣東話這也是警方必須注意的一點,「他要向被羈留人士解釋
搜查原因和範圍,如果被羈留人士根本聽不明白說甚麼,他必須以被搜身人士聽得明白的
語言去解釋。」
同時進行所謂「剝光豬」的光身搜身,即是脫去內衣的搜查,必須填寫一份羈留搜查表格
,「那份表格列出被搜查人士的須知和權利,警方亦要向被羈留人士解釋表格內容,證明
他知道內容並簽妥。如果他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只知道叫自己脫衣服,其它的說話聽不到
的話,其實警方內部的守則都沒有好好遵守。」
羈留搜查須在封閉地方進行
他又指出,警察通例第49章第9節列明搜查由警務人員按照以下情況進行,包括只在能合
理保護私隱的地方下搜查,「尤其是如此嚴重的脫衣搜查,連內衣也脫掉的搜查,那處不
能不是個封閉式的地方,即是要關門,窗戶要遮掩,門的窗也要遮掩,無可能讓人看到裏
面。如果只是欄杆就很嚴重侵犯到他的私隱,這些細節需要向投訴警察課說明。」
莊耀洸並強調警方不能用脫衣來懲戒被羈留人士,「在警察通例都有說到被羈留人士被搜
身絕對不能作為懲罰性的措施,尤其不能把它當作例行性檢查,必須是有需要才去做;若
有需要去做,都要盡量避免被羈留人士尷尬。」
港府對市民人權保障不足
然而,令他感到遺憾的是港府對市民的人權保障不足。「第一,投訴警察課都是自己人查
自己人,不是個獨立的調查,而監警會的權力也非常有限,獨立性亦不足,所以沒有足夠
制衡。第二,警察通例、程序手冊是一個指引和守則,與法例清楚明確的規限有很大的距
離,所以香港對保障市民的私隱免除被搜查是不足夠的。」
郭錦芳日前在友人的陪同下先後到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投訴,並以台灣公民的身份前往台
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求助,辦事處接見人員表示會密切關注事件,並會向港府當局了解情況
。
(責任編輯:澹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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