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prigemi (小樹)》之銘言:
: 我想請問板上高手一個刑法問題,可能有點蠢,但我就是轉不過來:
: 犯罪的成立要件是不法+罪責,就是說一個在刑法定義上必須要行為人的行為是不法
: 並且具有罪責時,才可說他犯了罪,法官才可判他有罪
: 罪責裡面又有責任能力,不法意識及期待可能性三種要素
: 我想請問的就是今天如果罪責中的任何一種要素被阻卻了,是不是罪責就完全被阻卻了??
: 如果罪責完全被阻卻了,那行為人的行為就算是不法行為法官也應該判無罪??
: 那如果罪責沒有完全被阻卻,那行為人的行為就是有罪??
這邊你的理解大致上都沒錯啊,
就是構成要件該當性跟違法性都具備後,就確定了行為不法。
而罪責層次就接著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該為這個不法行為負責。
而我們說罪責包括責任能力、不法意識和期待可能性,
指的的確就是如果這三項中的其中之一有欠缺,
就可以發生阻卻或減免罪責的效果,也就是可能會無罪或免刑或減輕其刑。
以責任能力為例,只要未滿14歲就沒有責任能力,
這時就算行為人有不法意識又有期待可能性,也不可能因此讓他承擔刑罰,
因為這時雖然行為是不法的,可是刑法上認定他沒有能力去負責。
阻卻罪責就是無罪,減免罪責都是有罪,這也沒錯。
: 再者,通說認為不法意識的欠缺如係不可避免的即阻卻責任,既然阻卻了責任,
: 那行為人不就應該無罪了而不是免除其刑??
: 免除其刑是否應該是以有罪為前提??但如果以上述的推論阻卻責任行為人應該無罪的阿
: 怎麼會16條規定是免除其刑呢??
如果是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就阻卻罪責,
阻卻罪責就無罪,所以在這個脈絡來看,16條規定是錯的。
(也不能說他錯,只是他跟現在的通說不合)
所以新法就把他改成: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所以在新法下,如果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也就是無罪,而不只是有罪但免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