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大講到的是事涉174的問題,很多補教名師還是引老董1994年文章也是很妙的
不曉得kai大講的是不是最高行95判250的意思?
但是程序理論實在是禍害很大的理論,
因為要解決的是:「什麼東西可以一併救濟,什麼不是」,
德國法原文並不是以抽象判準為可否救濟標的,而受歐盟法允許可先救濟風,修法三次
擴大救濟範圍…我國是繼受國,但偏又愛立成抽象判準,遂…
如果都丟給法條咬文,就會造成學說上有依德國法三次修法時代不同說法
或實務如最高行102判807對資訊公開請求東西,也一併只能對最終處分打訴訟= =
之前回文時誤會原po了,真對不起,去查「資訊公開&一般給付」
、「提供&資訊&一般給付」,
有明顯駁斥不應提一般給付之訴的是101判1118、101裁2087
最高行在95判250還是採一般給付之訴,
而在95判916、96判813之後就明採課予義務之訴,打下級高行槍
98判404、100裁2740、101裁390亦同
所以,不管是「提供資訊」或「資訊公開」哪怕是「閱覽卷宗」
實務目前是採課予義務之訴無誤,但是還是要再次說明,實務後來的理由
都是同 學者依德國法解釋或傳統尊重行政機關是以處分為之,
說行政機關給這東西是依法申請所給予,所以依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處分,
要給一個行政處分只能打課義
有的則是「應做成處分者,依法應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但這就是傳統「先定性後救濟」或甚而用「訴之目的」論述架,
故意對「從人民方與從機關方去推」可能造成不同的訴種裝死
反正考選擇嘛,就選課義之訴就算了,攤手,答案為什麼會給給付之訴
為什麼一堆人天天靠北老董,還是有人會認為選擇的答案就是公平合理的
那題是支持一般給付的學者出的啦(倒),選擇題歷來還是有一些獨門沒被濾乾淨的
像教師契約等還是看得到有「在學契約」論的答案
不過既然有的名師愛老董,老董在翁老師那本行政訴訟書中,採的也是課予義務之訴喔
至於實務轉風,除了多數說的影響,其實也跟資公法的推手,湯德宗大法官有關
在數文評析中,認同課予義務之訴說有關,立法者都這麼說了,阿謀係能按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