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價總額有幾個問題請問大家
1.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公保地(千分之六)、事業用地(千分之十 固定)
這些固定稅率的地價稅,要加入地價總額的計算嗎?
例如:有兩塊地,一個符合自用規定、一個非自用,如果加一起會超過累進起點
2.如果一塊地未超過三公畝的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要把超過的部分
按千分之二計算還是直接開始累進?
3.如果同一縣市裡面持有的土地中,有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都市三公畝以及非都市
七公畝如何計算? 都算進自用嗎?還是選擇其一適用?還是其他方式
( 假設A地都市土地2公畝 B地非都市土地5公畝,皆符合自用規定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