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我真心認為應該有雅量點啊考官大人 冏
目前其他的聘約如kai大所言,至少到最高行102裁1913都還是採私法契約說
考題考的是聘用人員條例下的那種契約
一、為什麼還是可能可以採私法契約說:
91年8月決不再適用私法說的是教師聘約(62年判例)
91年12月決不再適用的是一般的聘約(51年判例)。
這之後最高行的多數態度一直到蕭老師寫的評析該判決,
最高行採的都是行政契約+解約非行政處分
(其實這類爭議也沒幾則冏,就前面大大推的95判19跟99判725有提到解約啊冏)
但是法律還是六十幾年的法律啊,三次草案都還沒過,跟教師法的情況不同,
法律沒有動卻動性質,
每次都跟關廠工人搞一樣的招,是好或否呢冏
二、處分說:因為行政實務還是很愛行政處分,所以三次的草案都明文為解約處分
三、最高行的行政契約+非處分說:很神奇的最高行不是每處類似都有這樣的見解
那…採哪一說,如果考官真心看的是論理,又為什麼要堅持哪說才給呢
那…如果只是想看學生的態度,學生要是把他想採哪一個然後說草案或最高行這樣
不就可了嗎?
是以…我真心認為行政法這一科已經變成您還是解題團塊架構要寫好,勝於你知道哪家見
解長哪樣的情況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