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訴證據能力

作者: sxsophiexs (喀喀)   2014-06-13 18:59:40
請問 ,97台上1069決中「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 、共犯、相對人、被害人、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 ,且其對話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的部分內容者 ,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見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 ,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
這是什麼意思呢?所以這些人所為的陳述完全不適用傳聞證據例外嗎!?
然後 ,「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的通訊者對話 ,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的部分內容 ,則依前開說明 ,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 ,應不受傳聞法則規範 ,當然有證據能力」又是什麼意思呢?
看了幾次都不太瞭解意思……請問有人能幫忙解釋一下嗎謝謝~~~
作者: fge16 ( TT)   2014-06-13 19:27:00
他的意思就不是159第一項的傳聞證據連傳聞的不是都不是他應該是說 犯罪現場被害人與被告的對話 還有打電話通訊內容是屬於犯罪構成一部份 都不是傳聞證據,不適用傳聞法則。
作者: soquiet (young)   2014-06-13 21:08:00
我建議不要讀判決,除非你已經強到爆炸因為單一法庭的判決並不能代表整個實務立場你背了不能代表實務的立場或用詞,效益我想不會太高不過我不是指這個判決...怕有人來捅我說了一堆屁話回答你問題好了..."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我去看判決根本找不到你貼的那段話...第二個問題就是說監聽所得不是傳聞證據,這很簡單你把傳聞的定義唸十次你就知道了
作者: jdtrue (u can't see me)   2014-06-13 21:54:00
通訊監察譯文這麼容易用傳聞證據打掉證據能力還得了…
作者: sigit (只要用心..........)   2014-06-13 21:54:00
你是看三人合著看到的嗎?
作者: fge16 ( TT)   2014-06-13 22:05:00
所以我也覺得怪怪的。監聽的錄音帶非供述證據,本來實務就沒傳聞適用。只是原po po的判決第一段我覺得說理很怪。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6-13 22:10:00
其實我覺得還是要讀判決也..有時候只念坊間參考書會發現裡面所為的"實務見解" 也是有不小機率講錯連字號都背熟的話你在引用實務見解時 更有所本
作者: sxsophiexs (喀喀)   2014-06-13 23:37:00
我是看參考書裡面附的判決原文照打的"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我把那頁上傳了請參考監聽那段還是不太瞭解 …是因為一方是被監聽人 ,所以不算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這樣嗎?我是覺得還蠻常考判決或從裡面衍生題目出來考 ,所以想說硬啃謝謝大家幫忙~
作者: vasya (vasya)   2014-06-13 23:48:00
我剛好唸到這章,原po你要不要先去看原本的裁判書怎麼寫?你才會比較懂啊,你的參考書只有寫一半XDD 你應該不甚了解我自己的參考書上主要是把重點放在「被告如未主張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從就無該例外情形而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說明無例外情形存在之必要;僅於被告主張有例外情形而否定其得為證據時,法院始須就有無該例外情形予以調查審認
作者: sigit (只要用心..........)   2014-06-13 23:57:00
請循其本 三人合著2013版 P199-200頁你要看上下文才能了解老師挑這個判決的用意如果單聽補習班或看參考書往往會斷章取義
作者: sxsophiexs (喀喀)   2014-06-14 01:47:00
原來如此!!謝謝~這樣我大概就瞭解了~等等來看下~也謝謝樓上還幫我看了頁數~
作者: fge16 ( TT)   2014-06-14 20:38:00
這個判決是說,通話內容本身是受監察人之被告自己進行某犯罪事實只部份內容,不是傳聞證據99台上3055號判決更進一步指出,這種情形不是傳聞,而是被告審判外的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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