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97台上1069決中「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 、共犯、相對人、被害人、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 ,且其對話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的部分內容者 ,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見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 ,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
這是什麼意思呢?所以這些人所為的陳述完全不適用傳聞證據例外嗎!?
然後 ,「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的通訊者對話 ,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的部分內容 ,則依前開說明 ,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 ,應不受傳聞法則規範 ,當然有證據能力」又是什麼意思呢?
看了幾次都不太瞭解意思……請問有人能幫忙解釋一下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