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物權第824條第6項 合併分割

作者: bearyukiko (熊熊)   2014-06-15 16:56:41
條文: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
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假設有AB兩筆相鄰土地。甲乙於A地有應有部份各1/2;乙丙於B應有部份各1/2
按條文規定『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是指只有乙得於取得甲丙
後提起合併分割嗎?
還是甲也能於取得乙丙同意後提起合併分割呢?
作者: miera (貝基塔)   2014-06-15 17:05:00
只有乙如同法條寫的 一定要相鄰不動產皆有應有部分才可以提
作者: bearyukiko (熊熊)   2014-06-15 17:09:00
謝謝大大指點~
作者: taro (芋頭)   2014-06-15 17:15:00
假設題目有問題。法條載明「過」半數,乙持分未過半不得提起
作者: bearyukiko (熊熊)   2014-06-15 17:29:00
謝謝TARO大大提醒 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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