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謝謝幫忙解答的人
1.
針對下列何種行為,可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複審 ?
A 公務人員之職務平調
B校長調任督學職務
C機關首長的公務人員之停職處分
D公務人員乙等之平時考績
答案是C ,因為停職處分為行政處分 ,公務人員可對人事行政處分提起複審
但我想問B為什麼不行呢 ?這樣不是降調 ,會影響其身分跟俸給嗎 ?
作者:
vasya (vasya)
2014-06-24 22:13:00第二題應該是行政程序法第93條的附款,其中條件的意思大概是行政處分之效力發生或消滅於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者。例如:核准外勞居留,但是如果被解雇,核准及失效,「解雇」
作者:
GARIGI (咖哩雞)
2014-06-24 22:16:001.B選項看不出來有降級 說不定只是平調 2.條件只有解除跟停止 兩個都套不進去
作者:
vasya (vasya)
2014-06-24 22:16:00應該就會是比較像是A吧!如果我沒有認知錯誤的話XD簡單來說,附條件的行政處分,行政處分要等到條件成就時,才會有效力。
校長應該是比照薦任9職等主管職,督學是8-9職等非主管職所以該校長調任督學在考主管平調非主管職
作者:
veryfunny (Be strong)
2014-06-24 22:37:00第一題應該是校長並非保障法適用對象
veryfunny說的也沒錯,校長是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保訓會86.05.23.八六公保字第01116號函不過事實上,公務員可以代理校長的,但選擇題就不要管它
作者:
GARIGI (咖哩雞)
2014-06-24 23:18:00又沒有條件成就,哪來的解除條件......建議你再重看法條
作者:
maleegobi (黑色鳥頭 青年陣線)
2014-06-24 23:31:00雖沒說明是公私校 但直接說是非保障法適用對象 是錯的公立學校校長仍屬公保法3條對象 只是依特別法 教任條例
前開函文決議就是「各級公立學校校長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準用之對象,尚不得依其規定請求救濟。」私校本來就沒有保障問題,除非是103條的私校特例
作者:
maleegobi (黑色鳥頭 青年陣線)
2014-06-24 23:34:00喔 謝謝指教 :)
作者:
maleegobi (黑色鳥頭 青年陣線)
2014-06-24 23:39:00and 樓上a93先生指的應該是 102條 的條文 @ @"其實第一題 校長部份 我是把它當 內部職務指派 故非 @@第二題po可能理解成 解除條件 但其實是負擔之保留廢止權更正 是 保留處分廢止權 負擔改成處分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4-06-25 01:58:00附條件的許可處分應該是說要做到某些事才許可吧,比如說加裝隔音設備才可開KTV之類
樓上你說的是停止條件,原PO困惑的是解除條件標準的解除條件是「如…原處分失效」保留廢止權「如…機關得…」所以有可能不廢止
行政法選擇考古題做一做就好 不要浪費時間了 加油家人行政法考五十幾分(沒補習.買二本書自己看) 還考榜首其他專業科目強 差一科行政法(不要低於50分) 就夠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