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ket67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之銘言:
: 題目如下
: 甲、乙相約到快速公路競相飆車,二人一路蛇行而互相超車,路上其他車輛紛紛閃
: 避。行至半路,乙為追趕甲車,突然變換車道切入行駛於隔壁車道之丙車前方,丙
: 煞車應變卻仍失控而撞到分隔島,車全毀,丙受重傷。乙見狀,加速離去。警方據
: 報,於乙車下交流道時攔截乙。乙見警車攔截,企圖脫困,開車衝撞警車。警察開
: 槍射擊輪胎,制止並順利逮捕乙。丙則經送醫後截去一肢。試問:甲乙二人的刑事
: 責任如何?
最近看到這題,發現公職王的答案甲只成立185第一項
想跟板上朋友討論下,甲有沒有可能成立185條第二項
論述如下
1.甲和乙共約飆車,成立185條第一項之共同正犯
2.而相約和人路上飆車,甲和乙製造了恐發生交通意外的風險
而後丙因為甲乙二人飆車行為發生車禍重傷
甲再飆車時,依經驗法則便可預見有可能發生車禍
3.唯甲意在飆車,沒有製造車禍之故意,僅負違背交通規則之過失責任
4.甲和乙'個別'成立第185條第2項
以上是小弟一點拙見,特來向版友請益
歡迎板上朋友提出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