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ue999 (FLY)
2014-07-01 14:32:13甲、乙兩人共同攜槍於深夜偷竊一銀樓,得手後正欲離開。不料被巡邏警員發現,兩人乃
分別逃竄。甲、乙兩人在行動之初即約定好,若有遭逮捕危險時就可開槍。甲在逃跑途中
發現他身後有人緊追不捨,心想:為脫免逮捕,若將該人擊斃亦無不可,隨即開槍射擊該
人,然而事實上被甲擊中的卻是乙。乙因而被捕而供出兩人之犯行。試論甲、乙之可罰性
?
我想請教一下這一題,我看書裡的解答,它在討論甲的準強盜罪時,
在主觀 甲對乙誤擊這部分 ,沒有討論到客體錯誤這方面,
但我認為 主觀上準強盜罪應該也要 討論到這點
如果說撇除掉甲殺人未遂這部分不要管的話, 單純來看甲犯的準強盜罪來說
為什麼甲主觀錯誤這部分 不用討論到客體錯誤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