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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通姦罪向來以「性器接合」為前提,「口交」因而不被認定通
姦,這是一、二審法官對通姦案的認定原則,但昨天被高雄高分院顛覆;本案是妨害家庭
罪,被告林姓警員和小三承認有「口交」,但堅稱兩人「性器官未接合」,唯二審認定「
口交」也算通姦,判2人有罪確定。
前年10月11日,林姓警員與王女到摩鐵開房間,林妻會同警方抓姦,在垃圾桶查獲3袋衛
生紙等證物,依通姦罪移送高雄地檢署。
2人聲稱,當天相約吃飯,談論林與妻離婚之事,王女突因月事來而腹痛,兩人臨時轉往
摩鐵休息,被抓姦後只承認有「口交」。
一審高雄地院依鑑定報告,衛生紙沾有2人精液和體液混合,認定確有「炒飯」,各處徒
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2人不服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衛生紙等證物,雖有2人DNA,但只能證明有男性精液,女方部分,
無法研判是何種組織或分泌物,不能判斷雙方性器官是否接合,但2人承認有「口交」,
仍構成通姦罪,維持原審判決並確定。
依刑法性交定義判決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曾永宗、受命法官陳松檀、陪席法官任森銓說明,刑法對「性交」有明
確定義,包括: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
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也就是說,口交也算性交,王女嘴含林男的
生殖器,符合「性交」特性。
另,刑法通姦罪處罰破壞婚姻的「性行為」,口交當然也被規範,且依社會大眾觀感、認
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互負忠誠義務,自應構成通姦罪。
法界人士表示「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通姦以性器接合為
前提,而「口交」算是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不構成通姦罪,十
多年來為一、二審法官所參考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