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務員兼職的一些問題再確認

作者: Guuu (Guu)   2014-07-13 18:13:48
對於公務員得兼職問題前面已有許多文章
但因對法律條文不是非常熟悉, 故想再問清楚一點
煩請各位幫忙一下
以下是生涯規劃中想嘗試的事, 不知是否可行
1. 出版書及當作家(這比較確定合法)
爬文說可以, 以下法條也有說明
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法律許可":
公務員得於"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 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
又依照<<公務員服務法>>13條"法律禁止":
公務員不得兼任出版社之"編輯"或"發行人"
==> 所以只要是單純投稿出版社, 出版社也願意出版發行, 不管書賣得如何,
其"版稅"或"抽成"依法皆是沒問題的 ?
2. 當講師(這有點模糊)
這裡不是指補習班老師
而是若在某方面學有專精, 能於國高中/民間團體/公司做"定時"或"不定時"演講
車馬費(不定時)或演講費(定時)是否皆可拿取呢 ?
這裡有分民間團體的"營利"或"非營利"嗎 ?
3. 與親人/朋友合夥開餐廳/工作室(這更不確定了)
爬文說不可以
因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 所以與親友一起投資合開"餐廳"或"工作室"皆不可以囉?
但又依法: 公務員投資行為符合下列要件: (一)投資事業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
(二)僅得投資做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三)投資股份總額未超過投資公司股本總額之10%者 為法所不禁
==> 所以如果餐廳變為申請成為股份公司就可以投資了, 只要股份不超過10% ?
如有些問題問得太笨請見諒
感謝各位回答 <(_._)>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3 18:19:00
公務員板 PublicServan 應該有更專業的人知道 可以去問問
作者: plsletme38   2014-07-13 18:23:00
怎麼只看13? 14、14-2、14-3有很多關於銓敘部的函示有解釋。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4-07-13 18:33:00
推樓上 可以去書店翻翻阿公最新的考銓法典 後面有不少函釋
作者: hayato2888 (Mr.Prince)   2014-07-13 19:09:00
投機是指股票,期貨之類的也不能玩嗎?
作者: Dinjang (DD)   2014-07-13 19:20:00
股票應該可以 但不能買超過該公司10%的股票
作者: GigiBuffon (忘不了那個人就投降)   2014-07-13 19:24:00
可以買到10%的人也不用考公務員了
作者: roy147yo (デラ・モチマッヅィ)   2014-07-13 19:37:00
等到原PO考上進入血汗機關後...生涯規劃猶如浮雲阿XD
作者: chungist (愛情裡的地獄倒楣鬼)   2014-07-13 19:55:00
的確是笨問題!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講學與著作之自由
作者: tomlinrabbit (湯林兔)   2014-07-13 19:57:00
po文內容大致正確 問號拿掉改成肯定句即是
作者: fred1541 ((沒意義))   2014-07-13 20:21:00
我認為 投資新事業 你可以經營 但是不要有實權股份..只要當幕僚應該可以
作者: Guuu (Guu)   2014-07-13 21:16:00
樓上大大是指合夥的獲利也轉為幕後嗎? XD
作者: nocture (Betty Blue)   2014-07-13 21:34:00
補習班老師可以的,好像有函釋
作者: f1259 (胖胖米蟲)   2014-07-13 21:46:00
請參考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作者: tgsh (宗師)   2014-07-13 23:30:00
不要以為股票一定是上市大公司,這文第三點所問,如果只是單純出資的股東而沒擔任任何經營角色,是可以的,但出資不能超過10%,嗯嗯...自願出資99%但股份只拿10%那也可以~至於1可以,但不得去任何促銷行銷活動包括給著作簽名
作者: jo4 (jo4)   2014-07-14 01:27:00
去兼沒酬勞的AV男優?
作者: loveIFC (必勝)   2014-07-14 12:29:00
如果有治療師執照 可以於六日兼差掛照職業嗎?
作者: luckyls (lala)   2014-07-14 16:56:00
以前系上有兼任講師就是海關的跟國稅局(或稅捐處)的
作者: flightheory (飛行原理)   2014-07-15 21:51:00
兼職教學雖然可以,但一定要上簽經機關主管核准前一個主任准我去高餐兼課,現這個主任不准後來這主任准我去虎尾科大,現又不准我去補習班總之, 要兼課前, 先口頭請示主管, 同意再上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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