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務員得兼職問題前面已有許多文章
但因對法律條文不是非常熟悉, 故想再問清楚一點
煩請各位幫忙一下
以下是生涯規劃中想嘗試的事, 不知是否可行
1. 出版書及當作家(這比較確定合法)
爬文說可以, 以下法條也有說明
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法律許可":
公務員得於"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 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
又依照<<公務員服務法>>13條"法律禁止":
公務員不得兼任出版社之"編輯"或"發行人"
==> 所以只要是單純投稿出版社, 出版社也願意出版發行, 不管書賣得如何,
其"版稅"或"抽成"依法皆是沒問題的 ?
2. 當講師(這有點模糊)
這裡不是指補習班老師
而是若在某方面學有專精, 能於國高中/民間團體/公司做"定時"或"不定時"演講
車馬費(不定時)或演講費(定時)是否皆可拿取呢 ?
這裡有分民間團體的"營利"或"非營利"嗎 ?
3. 與親人/朋友合夥開餐廳/工作室(這更不確定了)
爬文說不可以
因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 所以與親友一起投資合開"餐廳"或"工作室"皆不可以囉?
但又依法: 公務員投資行為符合下列要件: (一)投資事業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
(二)僅得投資做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三)投資股份總額未超過投資公司股本總額之10%者 為法所不禁
==> 所以如果餐廳變為申請成為股份公司就可以投資了, 只要股份不超過10% ?
如有些問題問得太笨請見諒
感謝各位回答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