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103年高考三等民法選擇第14題

作者: sinksink ( ?)   2014-07-15 10:24:09
※ 引述《Marsoctopus (`Marsoctopus)》之銘言:
: 民法選擇第14題:
: 甲與乙訂立 A 屋買賣契約,並交付 A 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
: 約,甲得依據何種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屋?
: 考選部答案是(C)不當得利
: 我的答案是(A)債務不履行,理由是依民法261條「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
: 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 這個答案為什麼錯誤呢?
a這個是指效果準用不是說他就是債務不履行,因為這時候明明就不是債務不履行啊= =
所以學說會說這裡叫效果準用不是構成要件準用
這題會認為是不當得利,是採實務同孫森焱大法官,
採此時受領無法律上原因而請求返還,故為不當得利
但是學者多半採德國法,採契約法制解約仍依契約法制原理來處理,所以多採259清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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