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自用之汽車一部以五十萬元出售與乙,並即交付。在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前, 乙失竊該車。不久,該車經警方尋獲,警方乃依車籍資料通知車主甲領回。甲領回 該車後,又將該車贈與其友人丙,已經交付,且立即辦理車籍過戶手續。某日丙駕 駛該車至某遊樂區旅遊,為乙發現,乙主張該車為其所有,雙方發生爭執,請問: 該車之所有權人為誰?並請分析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
1.參考題庫解答,乙應類推適用183請求丙返還該車。
2.想請問183中規定「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應該是指不當得利者須為善意。但題示甲明知該車交付予乙而失去所有權,卻仍惡意無權處分,這樣還能類推適用183嗎?
3.若不能類推適用183,乙該如何請求返還該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