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30-2: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除以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
納入現存知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其中規定的 1.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應將之納入現存婚後財產計算
2.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應將之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這條其實知道意思
就是老師上課說的各就各位 回到原位
可是....
上面列的第一項和第二項
方向不是相反嗎?
為什麼第二項的金額不是納入婚前財產?
而是繼續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回到原位不是該放回婚前財產嗎?
不知道是我國文能力差
還是連續看十小時民法暈頭了...
雖然這題好像有點低能
可是我真的看不懂阿!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