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個條約的約文讀了好久,一直無法理解文本的意義,讀起來太難懂
背了馬上忘,想請問一下:
<<條約法公約>>
第27與第46條都是當事國不得援引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
第46條第2項違反情事倘由對此事依通常慣例並以善意處理之國家客觀視之為顯然可
見時,即屬明顯違反。
讀了丘宏達老師的國際法,還是不懂。 我不懂這項的意思,是明顯違反了什麼??
第20條第4項第b款 保留經另一締約國反對,則條約在反對國與保留國間並不因此而不
生效力,但反對國確切表示相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也看不太懂最後一句。
國學造詣不好,對這種生硬法律條文,很難理解。
還麻煩好心人士可以用淺白的方式解說了。
謝謝回答。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