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犯罪,甲以證人身分在乙案為供述
其供述可否為乙案證據,100台上1917決有詳盡闡述
想問的是,甲之證言可否在甲案做為證據?
感覺是不行,但依據為何不確定
需要區分甲之證言有否具結嗎?
是只能做為彈劾證據嗎?
謝謝!
作者:
coecoe (coecoe)
2014-07-24 11:43:0092台上4003,視檢察官是否為蓄意規避95告知義務,蓄意者為無證據能力,屬於156I詐欺取得自白,非蓄意者,依158-4衡量其證據能力。你是問這個嗎?
作者: lovealexlee (翰格~~斯) 2014-07-24 12:09:00
我同學看ㄍㄠㄉㄧㄢˇ某台大老師的函授,結果某天老師在他的背後出現,原來是學長
不是蓄意規避被告身分之證人訊問,是他案陳述可否為本案證據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7-24 12:47:00林俊益法教最近好像有討論到次議題
對於甲自己的案子,應該有不自證己罪的問題所以先看有沒有告知,可以不自證己罪吧
作者:
Ksinmei (mei)
2014-07-24 16:44:00被告白+1
作者:
J108i (陳胖胖)
2014-07-24 16:54:00推
co跟a9說的方向都正確,原PO如果還沒法理解 代表程度不太夠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