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iaocan (要重新充滿貓味)
2014-07-28 12:11:14[題目]:
甲男乙女結婚,有A,B兩子。
甲死前一年因B結婚而贈與120萬;A則於B結婚前兩年時結婚,甲贈與90萬。
甲死亡時留有遺產240萬,但尚欠丙90萬、欠丁180萬。
請問其遺產分配?
[問題]:
我想問的是,先依1148-1拿B的120萬還完債,剩下的90萬跟A的90萬再依1173歸扣,
但繼承人尚有乙。
如以”特殊贈與大於應繼分而擬制該繼承人不存在”的解法,該如何分配?
(或應以其他學者方式解才行?)
我有做到的題目是兩個都1173或兩個都1148-1,此時餘額就比例分配;
或一個有被1173或1148-1,一個沒有,就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遺志,類推適用遺贈,
由被歸扣人取得剩餘全部遺產。
那....一個繼承人被1173、一個被1173 + 1148-1,一個什麼都沒有.....
三個加起來該怎麼辦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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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vesevil 2014-07-29 01:36:00
1148-1指一般贈與,所以B所受特贈無需視為所得遺產喔240+90+120=450 三人各得應繼分 450÷3=150,依1160清償債務,再行分配遺產。故應繼遺產為450-90-180=180,應繼分各為90,AB所受特贈超過其應繼分價額,參酌德國擬制(打錯應繼分價額是60才對)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視為AB已不存在,故甲之積極遺產僅為240,遺產繼承人僅為乙,乙繼承甲之遺產240萬,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乙應返還240萬。是假設繼承人未違反法定清算程序來解解看 囧這樣對嗎?嗯 錯掉了 啊哈哈哈(跑走)1148-1含歸扣特贈,加回至債務上限,增加30萬債務,由乙AB全部繼承人平均分擔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