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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刑事訴訟法420條第2項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7-29 21:17:58
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
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請問一下關於「非因證據不足者」的意思是說若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
或續行是「因證據不足者」,就不能聲請再審嗎?
那在立法設計上,為什麼如果是因證據不足就不能聲請再審?
不太了解第2項的意思,還是說這是最高法院所設下的再審門檻?
多謝指導!
作者:
Searle
( )
2014-07-29 22:59:00
我的法典上自己寫了 ex 被告逃亡...但...XD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30 08:49:00
不能開始或續行如果是因證據不足那應該是無罪吧,還要為被告什麼利益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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