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殺乙,並對熟睡的乙猛砍數十刀後,發現乙無動靜即離去
,嗣後發現乙在甲行兇前因為心肌梗塞而死亡。
小弟認為因為甲殺乙時客觀上乙非殺人罪中客觀構成要件的「人」
且甲行為時因為乙死亡,亦無法對其生命法益造成侵害,所以未著手
故不成立殺人罪
另外在擄人勒贖罪中
實務上有85年第四次刑庭決議
認為說縱然被害人已死亡行為人強灌安眠藥的行為
亦屬於著手,故成立擄人勒贖未遂罪
有點不懂為何死人還是會著手?
畢竟依據主客觀混和理論 縱然主觀上此行為實行後符合犯罪計畫
但是客觀上沒有法益受侵害 頂多成立預備犯
請強者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