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8-07 00:01:27
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高院99年法律座談認為
須以對人之執行名義始有該規定之適用
但是對人之執行名義,債權人本就執行標的物有選擇之自由
為滿足其債權本來就可以把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查封
如此強執第75條第3項之規定,不就變成具文了嗎?
還是有其他實益存在呢?
謝謝大家!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8-07 20:26:00
其實還是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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