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之前提到本票票據法第123在強執的實務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3 11:39:55
嗯,不知道有沒有哪位也寫錯的,要去賭一把的
最高法院 75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這個決議被不再援用的原因 是因為裡面講到違反現在的4-2
那麼強執的實務基本上,現在是採繼承人(非4-2。乃強執5、民法1148)、
繼受之第三人(4-2)都能聲請強執
跟票據法教的判例見解長得不一樣(票歸票強歸強,這哪有可能,票據強執不是給執行
法院執,不然給誰執的…)
這決議不採的甲說,就是其他人不得強執說
但是票據法的判例決議,也只有說不適用對保證人…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75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決議日期:
民國 75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165、395、89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993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1042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1158-1159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148 條 ( 74.06.03 )
民事訴訟法 第 401 條 ( 73.06.18 )
決  議:
關於確定裁定,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票執
票人依非訟事件法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將本票債權轉讓與
第三人時,該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之效力,並不當然及於該第三人。該第三
人不得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票據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本票執
票人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死亡者,其繼承人得以該裁定為執
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此乃基於繼承之法則,並非基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零一條之理論。
編 著:本則決議於民國 92 年 4 月 1 日經最高法院 92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自 92 年 9 月 1 日起不再供參考。
理 由:本則決議與強制執行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
不符。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148 條 (74.06.03)
民事訴訟法 第 401 條 (73.06.18)
提  案:院長交議: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其於訴訟繫屬後,因法律行為而受
     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受人,雖非該判決所記載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對之亦有效力,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
     十三條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第三人受讓該本票債權時,是
     否亦得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票據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有甲、乙、丙三說:
討論意見:甲說: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 (包括
        一般繼承人及特定繼受人) 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
        物者,亦有效力。固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所明定。惟
        關於確定裁定,並無準用之規定。本票執票人依非訟事件法聲請法
        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將本票債權轉讓與第三人時,該准許
        強制執行裁定之效力,並不當然及於該第三人。該第三人不得以該
        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票據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本票執票人聲
        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亦不得以該裁定
        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乙說: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死亡者,其繼承人當
        得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票據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毋庸另行
        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基於同一理由,執票人將本票債
        權轉讓與第三人時,該第三人亦係原執票人之繼受人,解釋上應認
        為該第三人亦得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行聲
        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丙說:關於確定裁定,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本票執票人依非訟事件法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將本
        票債權轉讓與第三人時,該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之效力,並不當然及
        於該第三人。該第三人不得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票據債
        務人為強制執行。惟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
        死亡者,其繼承人得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此乃基於
        繼承之法則,並非基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之理論。
     以上三說,應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  議:採丙說。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8-13 12:09:00
囧,借問佔版面一下99司法官民訴第一題,劉台大跟學稔一個用類似必要一個用普通共同訴訟,導致後面能否一造辯論判決,上訴能否先行確定答案完全不同,這題只要邏輯前後一致就好嗎?還是那種寫法會比較好,感恩題目太長晚一點用電腦打比較快 囧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3 13:05:00
民訴要問其他大神,我民事法要是有辦法140、公法要是有80,我就不用考六年了冏,共同訴訟那邊不論學實都有理論自相矛盾、混雜,加上我國不只抄德國法也抄了法國法同一個問題可能有數說不過我個人那一年寫學說的類似必要拿到很慘的分數,我的學長是說照實務而言這兩訴應該是普通共同,還是有請其他強者說分明比較好,冏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8-13 13:34:00
感恩:)
作者: nh2238 (狂奔吧!!龍馬,飛躍的武士)   2014-08-13 15:16:00
這題我是先唸了票據 知道不能對保證人用本票裁定強執,後唸強執看到對繼承人可以用本票強執...出題者真的很不嚴謹
作者: sisistar   2014-08-13 15:34:00
這個決議跟考題問的是一樣的情形嗎?手邊沒題目,但印象中題目問的情形和決議不同,有錯請更正><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4-08-13 16:03:00
那個…………實務好像不是這樣……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13 16:19:00
印象中有關本票 繼承人 強制執的決議應該是執票人的繼承人可以去申請本票裁定p.s.我沒看內文,不知道原po是不是說這個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3 18:34:00
我也沒說實務一定是這樣xd,有興趣的人就拿去聲請疑義吧我當然知道教票據的老師都說實務是不能繼承啊xd這不就是事涉很籠統理論的執行法院不得審實體權到底是不是形式觀之到連繼承人都不行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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