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司四等民訴一

作者: uly (遊歷)   2014-08-18 21:29:25
103 司四等 民訴一 (應該是書記官題目)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
院起訴請求給付該100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100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
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0萬元借款債
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
求確認甲、乙間1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作者: sisistar   2014-08-18 21:37:00
補習班老師是哪位呢?覺得你解的滿有道理的甲應該沒有確認利益
作者: uly (遊歷)   2014-08-18 21:43:00
某個宋代大文豪 XD
作者: sisistar   2014-08-18 21:47:00
阿!那他解的應該有他的道理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08-18 22:00:00
侯,樓上,我要跟大文豪告狀
作者: kai761   2014-08-18 22:06:00
6抵銷債權存否,是貨款有無的基礎法律關係? 7可以嗎?
作者: b19880115 ( ☯)   2014-08-18 22:06:00
可是抵銷這個攻防不是最後才會審嗎,如果一開始就認為乙的否認有理由,就不會對乙的抵銷審了.我想可能答案分開寫以否認有理由跟無理由 無理由在審抵消這個攻防方法,然後就可以接你寫得這一段.
作者: kai761   2014-08-18 22:09:00
有抵銷抗辨,又必會全有既判力?現才要追加呢
作者: b19880115 ( ☯)   2014-08-18 22:10:00
沒審到抵銷 當然不會有既判力阿 抵消是最後才審的攻防
作者: kai761   2014-08-18 22:10:00
作者: uly (遊歷)   2014-08-18 22:18:00
如果不審抵銷 甲似乎也無提起的意義 也沒有255可加的理由
作者: b19880115 ( ☯)   2014-08-18 22:19:00
255第二款可以用吧@@" 因為以有提出來 採最寬的那說就乙乙有沒有意義這點我可能要想一下,可是我覺得考點是第二幾說吧,用邱派最寬的那一說,甲就可以提了阿拍謝打的有點亂,可是你應該看得懂吧XDDD
作者: uly (遊歷)   2014-08-18 22:24:00
題目對兩個債權的線索只有當事人互相相反 這樣有採同一的嗎個人是認為這題最大的考點就是抵銷的特殊性 民訴有抵銷的條文都有可能是這題考點當然講到確認之訴 嫌疑最大的就是400II
作者: kai761   2014-08-18 22:27:00
2 貨款借款,基礎事實不會同一吧?
作者: b19880115 ( ☯)   2014-08-18 22:28:00
我抓的線索跟你們不一樣,邱派最寬的那說,基本上只要有被提出來,就合格了.當然我也可能講錯啦,@@還是不要聽我胡謅免得我說錯.
作者: carlkan (煩躁中)   2014-08-18 22:46:00
以前上到255條1項2款,對於紛爭關聯說及判決基礎事實同一說,常舉的差異點就在抵銷抗辯這題感覺好像是考這個爭點吧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8 23:05:00
不過說來好笑,早年的基礎事實同一三說其實不是這三個是呂太郎首先這樣講然後許師也這樣寫,早年應該是同吳從周師講的是244的基事、原因與社會事實同一、裁判關聯又叫紛爭關連,應該是這三說才是,不過結果沒差,應該是如carl大所言考那個吧?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08-18 23:53:00
我覺得你這題要爆了 希望其他題有補回來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19 00:56:00
類似考點,96律二
作者: lawguitar   2014-08-19 08:10:00
欠缺訴之利益V.S.類推重複起訴禁止V.S.抵銷抗辯與起訴互不影響經判斷非重複起訴後始有追加要件問題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19 10:12:00
我有點納悶大家怎會跳過重複起訴禁止?96律二雖討論抵銷抗辯提出後,可否就該抗辯內容再行起訴,但於此題只是改追加而已,還是有適用,邱宇圖說解題有引兩個最高五十幾年判決分論兩說,以一個座談會結論做結,但實質內容為何我現在手邊沒書。再精細點,應該同樓上,有無類推或類似重複起訴禁止的整點,供討論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9 11:31:00
我是有寫要先判斷有無訴訟標的範圍以同一、新同一判斷然後才三事實說,不過因為我眼殘看錯題意後面就洗洗睡冏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8-19 11:39:00
第二題假扣押我才知道是時事題XD 7月中人在日本玩完全不知道台灣有這時事 整個崩XDDDD
作者: wacyt (wawa)   2014-08-19 12:50:00
你是不是沒聽完就閃啦? 老師後來都在講400II啊(雖然我聽到時心一陣涼) 他也認為這題關鍵點在那個追加的訴縱使符合255I(2) 也無起訴實益(400II) 講座資料第2頁最下面也有寫到400II 第2頁是老師的補充 至於第1頁的擬答老師剛上課時好像有說不是他解的 唉...總之這題好難...嗚
作者: afra0102   2014-08-19 13:07:00
我也有聽到老師後面都在講400II啊!雖然聽到這時候我有點恍神惹(因為老師上好久啊哈)XD
作者: angela0127 (angela)   2014-08-19 13:24:00
可是抵銷抗辯不是要有理由才有既判力嗎?無理由就沒既力了,這時若原告有提確認之訴確認債權不存在就有實益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19 16:00:00
樓上,抵銷抗辯是有被實質審理就有既判力,跟有為理由無關
作者: Eternalwing (永恆的羽翼)   2014-08-19 16:47:00
為什麼沒人用255的第七款? 不是比較沒爭議?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9 17:05:00
要寫的話可以寫好幾款,有加分效果但是不好涵攝
作者: uly (遊歷)   2014-08-19 18:03:00
我沒聽完就走沒錯 一題用手寫半小時 用嘴講還超過 我就失去耐同一程序追加用255 另行起訴才用253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19 18:25:00
既然訴之客觀合併有訴訟經濟層面,何以分開起訴有253,然後方便使然沒253只能255?反之,給付代用確認,先提債權給付之訴,後另法院另提確認債權之訴,何以此時有253,方便使然併在一起告就變255?供樓上參考兩種情形本質都是重複起訴(更正,反之->換言之)
作者: uly (遊歷)   2014-08-19 18:31:00
因為253叫更行起訴 意思是再送一次訴狀 255是送達後追加253要防的是一件事找好幾個法官 255是讓訴訟標的不能亂加 目的不同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19 19:26:00
既然目的不同,就無排斥適用不是?應該253,255兩關都要過吧而且,實務上訴之追加如你所說,就是再寫一份追加起訴狀給法院
作者: uly (遊歷)   2014-08-19 20:04:00
253 255 我的認知是排斥適用的差別在是否同一程序既然在同一程序 就用255追加 重開新程序253我的認知下 一張狀不可能同時用253也用255觀念性問題建議找你老師討論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19 20:52:00
是是是是,很受教
作者: sisistar   2014-08-19 22:34:00
老師講解當然要清楚一點阿!不然刑法一堂3hr,你花3hr上完刑法嗎?==選擇題一題72秒,老師也不是72秒講解阿
作者: uly (遊歷)   2014-08-19 22:36:00
但是半小時也夠多了 同一天隔壁黎台大刑訴一小時就講了十幾題
作者: sisistar   2014-08-19 22:37:00
老師講解完整不是很正常的事嗎?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08-19 22:50:00
反正放榜就知道到底需不需要老師講清楚一點了,科科解題又不是吃飯,飯吃第一口就知道是噴還是美食,解題不聽完你怎麼知道重點在哪?
作者: uly (遊歷)   2014-08-19 22:59:00
阿 就是累了想走不行嗎 我是考司三等 考三天當然累我根本沒考這題而且我是八點半走的 第一題我已經聽了約一小時才回來發文的解題也不是上正課 大家是想去聽重點 不是要從頭聽的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08-19 23:23:00
考三等跑去聽四等幹麻?四等考生程度可能沒三等好,講多一點很正常啊你不想聽那麼多可以跟老師反應,舉手發言很難嗎?
作者: uly (遊歷)   2014-08-19 23:32:00
尊重其他想聽的人 不可能這樣吧 難道板友都舉手指揮老師?而且那題就像老師講的 有三等水準並不這麼簡單 所以我才發文講講自己見解 並聽聽他人意見 並沒有想數落補習班老師還怎樣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20 12:44:00
255當然不會在同張書狀出現,同時出現就自始客觀合併,何必再追加變更?要追加變更,要另行具狀,想必你跟本沒走過實務……唉剛好在書局,陳計男民訴上冊六版第258頁,第7行以下「又訴之追加或變更亦屬新素提起之一種,故亦須具備起訴應備之其他要件……。」,陳前大法官一定寫錯了,要件應該不包u大說的重複起訴禁止。
作者: clwspurs (clwspurs)   2014-08-20 15:15:00
我的想法跟P大一樣,要先確定有無重複起訴禁止(同一事件)再來談得否追加及用哪款追加的問題~
作者: carlkan (煩躁中)   2014-08-21 00:18:00
以不會被253擋下為前提,但沒有確認利益的說法非無問題固然前案已經先主張抵銷,但前案仍有可能因乙有其他抗辯而獲得勝訴,此時抵銷部分即無既判力,可見仍有追加之必要性,因此在前案勝負未分之前,於訴訟繫屬中,即先以抵銷既判力為由,主張後訴無確認利益,未免過早
作者: uly (遊歷)   2014-08-21 00:47:00
嗯 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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