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三題 關於行為不行為
離婚父母 對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 探視權 為執行名義 (本題
還有情境 一方已經盡力協調 但是未成年子女仍沒有意願)
後來發現這題跟家事法 194 195有關
大家這題寫的如何壓?
囧 我回家翻了 郭欽明師
家事事件法 逐條解析 看到相關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執類提案第7號
情境很類似,只是比較仁慈 沒有考執行所屬管轄法院
另外題目多了未成年子女意願
和一方離婚妻已經盡力協調
有興趣大家可以去查詢 翻閱
實在太多了 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