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3司四等民訴一

作者: FF14 (太十四)   2014-08-22 21:02:50
※ 引述《FF14 (太十四)》之銘言:
: :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 : 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
: : 院起訴請求給付該100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100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
: : 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0萬元借款債
: : 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
: : 求確認甲、乙間1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22 21:34:00
第一大段的G2法院認為乙的抵銷債權不存在,所以沒既判力????你確定不再翻書一下???
作者: adsl18858 (企鵝)   2014-08-22 21:38:00
這題其實需要的是鋼的意志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22 21:40:00
看你手邊有哪一本
作者: adsl18858 (企鵝)   2014-08-22 21:42:00
如果從確認利益的觀點著手如何呢?楊建華老師的書上認為當事人提出抵銷抗辯後,如就同一訴訟再行起訴,則應認無權利保護必要訴之變更追加應同此理吧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22 21:59:00
adsl18858你找的地方是對了,我原文是寫駱的見解但他們是討論同一地方,也就是先抵銷後起訴問題
作者: adsl18858 (企鵝)   2014-08-22 22:04:00
我為了訴訟紛爭解決一次性的理念,還是有在末段提到應予追加的說法滴先謝謝樓上各位了~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22 22:20:00
乙抵銷,甲對乙提出的主動債權提確認,我的論述完全還沒進入訴之變更追加討論,仍僅止於253討論而已而且甲對乙的原訴,跟嗣後甲提起之確認之訴,無論何說都是不同的兩訴p.s.我一樓推文的問題,你真的不再確認一下嗎
作者: b19880115 ( ☯)   2014-08-22 23:40:00
YO~~~~~~~~~~~~~~~~~~~~MAN,不是有老師解過惹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23 00:13:00
首先甲提起兩訴,只是合併在一個程序抵銷是最後判斷沒錯,但他是在原訴的最後來判斷,不是在兩訴的最後來判斷用詞不好,改一下甲追加一個確認之訴,合併在同一程序而所謂抵銷須最後判斷,指的應該是在判斷甲對乙是否有價金請求權時,置於關於該價金之所有攻防方法之末來判斷而不是置於兩個訴訟標的的所有攻防後段來判斷
作者: pokjg (pokjg)   2014-08-23 23:58:00
我的想法和原po一樣,但和公職王的答案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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