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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義交是否算是刑法上公務員?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8-23 12:12:41
如題
義交指揮交通被車撞,此時如何認定其公務員地位?
個人一直認為義交義消民間拖吊業者就是行政助手,無公務員地位。
但卻有網友指出,指揮交通為公權力行使,所以義交是刑法上公務員,跟行政法範圍
不一致。
查李允呈的分則只有寫,民間拖吊業者不屬於刑法上公務員,乃是行政助手。
雖然不是講義交,但這不也是表明認定標準或檢驗順序是一樣的嗎?
刑法行政法念這麼久,竟然在最基本的概念上一瞬間突然搞迷糊了,
希望有板友能指出鬼打牆的盲點,如果有判決判例能參考更好,感激不盡!!!
作者:
Fongin
(步萊恩)
2014-08-23 12:23:00
最廣義之公務員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廣義之公務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狹義之公務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最狹義之公務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8-23 12:31:00
樓上這些我都知道 但知道這些還是無法回答我的問題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23 12:34:00
我自己覺得有符合10條二項,因為他跟拖吊不太相同,拖吊還有受警察指揮,義交則是自己來,不過我不敢確定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8-23 12:50:00
還有會出現這種弔詭:符合刑法公務員定義,卻不是行政法公務員,但刑法的公務員定義照理說比行政法來得小?!而且最狹義公務員應該是公任9 刑10II應該大一點
作者:
w2334414
(w2334414)
2014-08-23 13:07:00
義交也是行政助手 所以非刑法上公務員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8-23 13:09:00
依林清圖解 公務員定義大至小為 國賠2>刑10>公服24>公任9w大 我原本也這樣認為 但就是被網友說義交指揮交通就是公權力行使,所以符合刑10II. 既然是討論刑法適用範圍自然不是用行政法範圍去界定 這樣. 想一想覺得有道理 所以才有問題@@因為我們這樣的解釋法有點倒果為因 已經先認為他不符合,所以他就不符合 的感覺> <
作者:
chiutepiao
(阿飄。)
2014-08-23 13:36:00
我的法典註記 與公權力行使相關但不含技術性、事務性給原po參考0.0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8-23 13:39:00
我剛吃飽忽然想到可能的盲點了... 義交指揮交通,應該不屬於公權力行使(權限不移轉),所以不管授權或委託都不成立.不知道有沒有錯@@
作者:
chiutepiao
(阿飄。)
2014-08-23 13:45:00
額 應該是 沒有獨立對外的名義 不是沒行使公權力我說的是行政助手的定義 至於刑法第10條2項… 囧rz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8-23 13:51:00
可是既然機關公權力沒有移轉 實際上義交就無公權力不是嗎?只是在交警監督下協助他行使交警的公權力而已@@"
作者:
chiutepiao
(阿飄。)
2014-08-23 13:55:00
摁 就協助行使而已(協助應該也算有行使吧?我是這樣覺得0.0 重點應該是沒獨立執行權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8-23 13:58:00
但行政助手不能做成行政處分 指揮交通是對人一般處分 所以我覺得不算行使 就像我上述 義交是幫交警行使"交警公權力"
作者:
joeyptt
(老魯)
2014-08-23 14:07:00
跟學校的義工媽媽一樣,你不遵守指揮,她們也不能怎樣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8-23 14:17:00
!
作者:
carlkan
(煩躁中)
2014-08-23 14:28:00
應該不算103台上1772可參,義交沒有自主行使公權力的地位
作者:
Hammond
(普龍宮)
2014-08-23 14:32:00
請問政府約雇人員 在執行公務 究竟是 授權公務員?還是受託公務員?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8-23 14:46:00
感謝c大 晚上有空再來看約僱的話應該是授權(非身分,但有"法定職務權限") 也不是受機關委託的民間團體個人
作者:
Hammond
(普龍宮)
2014-08-23 14:51:00
... 今年司特五等法大答案不就錯誤?
作者:
chiutepiao
(阿飄。)
2014-08-23 14:56:00
那個…我剛努力搜尋了一下 行政助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重點還是在獨立名義 因為行政助手做的視為行政機關的行為 所以行政助手會有事實上的行使義交作出的指揮=警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 我的理解0.0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8-23 15:08:00
H大 剛翻了一下我筆記上面寫 授權公務員爭點:1.約僱 2.公立大學教授...XD 看來亦有見解認為是委託或身分?!@@
作者:
nickboys
(nick)
2014-08-23 15:11:00
就行政助手 義交又無法單獨執行救火任務 法科本來就有模糊地帶 別太鑽牛角尖!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8-23 15:12:00
嗯 中午吃飽後想通了XD
作者:
Hammond
(普龍宮)
2014-08-23 15:13:00
s大 請問你 不同見解是在那看到的?
作者: xiouming (..)
2014-08-23 15:16:00
義交會幫行人擋右轉車輛
作者:
nickboys
(nick)
2014-08-23 16:12:00
看太快打錯了! 是無法開罰單
作者:
wudodowu
(WOW~)
2014-08-23 23:55:00
個人覺得這在實務都是個爭議了
作者:
marx0126
(What's up?)
2014-08-24 02:34:00
不算 只是跟在公務員旁邊的工具 協助正式公務員
作者: airo0215 (墾丁會曬死人)
2014-08-24 05:44:00
不算+1 行政助手而已
作者:
fairwarning
(一輪明月與藍夜!!)
2014-08-24 07:23:00
義交不能做行政處分
作者:
lovedls
(偽天龍人)
2014-08-24 13:16:00
不好意思有些疑問請大家解惑一下,依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4905號裁定認為交通號誌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然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1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所以我有兩個疑問,1義交指揮交通不屬於對物之一般處分嗎?2義交有沒有法令的授權?如果沒有那所謂的依法令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是指哪些?
作者:
yanyu
(Yanyummmm)
2014-08-24 17:55:00
義交屬於行政助手,就算出事責任自然歸咎於行政機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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