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ris1174 (罐頭)》之銘言: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2027號判決
: 判決說分別共有之共有人若要對共有物中特定之一部為使用收益
: 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 沒有土地法34之一第一項的適用...
: 我知道土地法34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本身並沒有包含使用收益
: 但是為什麼不能類推適用?
有時候讀書真的會讀到與現實脫節
不用想太複雜
您仔細想想立法意旨
促進土地利用
第一項可達到,但對於不同意人有對價
但您所說特定位置使用收益
今天一塊田三人共有
兩人決定自己使用用肥沃的部分
那這樣不同意人如何保障就成問題
個人一點想法,真要探究那些艱深的法理小弟不擅長,只是上班後接觸實務工作及跟民眾
溝通後才發現,原來我們考試真的就只是考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