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nncmm 2014-09-14 15:00:00
第二題之所以c是錯的,是因為所有權在物交付前仍在乙身上而其交付之物是種類之債,故不是給付不能,而是給付遲延,得另行交付同種類之物。給付遲延的法律效果是231條乙負擔遲延損害以及原約定之給付內容關鍵在第二題是「種類之債」,世界上有其他一模一樣的東西,所以物經毀損滅失後仍有同種類之物可以給付,所以不會是「給付不能」而第一題有特別表明是展覽中的那套沙發,所以是「特定物之債」。我想你可能要在搞清處種類之債和特定物之債的差別哦:)至於k大所說的物之瑕疵擔保可不可以在危險負擔移轉(交付)以前即請求,原則上是不能的,只有例外情況可以,所以我想不能用364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