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鄉公所可否為民事契約訂立主體?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9-17 15:29:41
各位版友好:
請問一下,某某縣鄉公所若屬某某縣政府的行政機關(反之,某某縣始為行政主體),因
依行程法第2條,其可代表某某縣政府,所以該公所代表該縣訂立之民事契約,名義人及
歸屬主體屬該縣政府,而非該公所,這樣理解對嗎?
若上說的通,是否還要看該公所有無代表該事務的權限呢?
另外,若前開二者間有預算分配,是否縣政府編列給該公所的預算,實質所有仍係該縣政
府的?
(如縣府編列路燈電費給該鄉公所付台電,該公所是否只是代縣政府付而已?)
謝謝也麻煩高手們的解惑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9-17 15:57:00
鄉是公法人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9-17 16:11:00
但行政機關不是不具法人格嗎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9-17 16:21:00
鄉是地方自治團體係行政主體,具有行政法上權利能力,享有公法人人格。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9-17 16:32:00
超感謝樓上大大們,所以鄉公所是鄉這個行政法人的機關囉?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9-17 16:33:00
是的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9-17 16:56:00
那重疊的業務,對這兩個公法人怎麼區分呢?縣政府是上級「??」?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7 17:05:00
地制法有略為切分業務,但實務上有模糊地帶要喬鄉公所是鄉這個行政法人的機關,這句話應該改成公法人行政法人跟公法人不一樣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9-17 17:07:00
謝謝樓上,那鄉酸一公法人,哪也可以稱作地方政府嗎?謝謝樓上,那鄉算一公法人,也可以稱叫作地方政府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7 20:34:00
念一下地方制度法你會比較清楚,你一整個亂掉了XD§2、5,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公法人設XX政府、議會等看一下我這篇解釋不知道有沒有幫助 #1IwlXNwH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9-17 20:57:00
我從以前就弄不懂地制法,都死記完就忘了,哈~不過真的很謝謝a大的熱心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9-17 22:03:00
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作者: cnncmm   2014-09-18 02:54:00
那個我提醒一下,鄉不是行政法人而是「行政主體」。行政法人是在講不同東西喲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9-18 11:26:00
謝謝諸位大大熱心回答我膚淺的概念(已哭)
作者: jinhero (Jin)   2014-09-18 12:37:00
行政主體是權力跟義務的歸屬,得依法規設置機關對外表示意思。行政主體說白了就是個名詞(不會做動作),所以才要行政機關做事情(小弟去做)。舉例:屏東縣、台中市都是行政主體;屏東縣政府、台中市政府才是行政機關。行政法人是為了特定目的,中央特定專業機關依法律設置。最常舉例的行政法人就是兩廳院,不過還有中山科學研究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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