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877併付拍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24 19:34:46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銘言:
: 用解釋的
: 法定地上權是用來處理拍賣後
: 所有人彼此間法律關係的規範
: 因為有利社會經濟之類的
: 嗣後成立的租賃權無法對抗抵押權
: 所以抵押權人可以用866除去這個租賃權
: 可是除去後不就表示要拆屋了
: 房子都蓋好了你要他拆不是不利社會經嗎
: 可是你不拆,拍賣很難拍出去
: 所以這時候我給你併付拍賣
: 一方面比較好賣
處理抵押與用益的目的大致如此,調合各方利益
: 可是分別拍賣出去後,嗣後的所有權人雙方法律關係怎辦
: 就用法定地上權制度,類推之
不過,這邊所說的應該是民876的情況,民而非877
民877處理情形比較接近「先抵後典(釋字119)」
也就是先抵押後用益
因為後面的用益,透過物權公示可知悉抵押權及其拍賣後之效果
故除去後者,但後者所建築之房屋,僅併付拍賣(房屋跟土地一起賣比較好賣)
房屋拍賣之價金當然是由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而非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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