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高普考成績
高考 普考
國文 5x 6x
法英 82 98
社會學 41 -
行政法 77 90
行政學 70 -
刑法 67 55
公務員法 63 59
刑訴 58 50
錄取 錄取
心得
某國立大學畢業(非法律系)
102年高考和地特兵敗如山倒,痛定思痛,發現自己敗在時間管理。
體會到時間就像牙膏一樣,擠一擠總是有的,
這段時間把Facebook關閉,其實看誰今天吃了什麼飯買了什麼衣服真的很浪費時間,
手機只帶老人機,當大家通勤都在低頭時,你就比別人還多個半小時至1小時可背些東西。
總而言之,我認為時間管理真的非常非重要,特別是要戒除網路成隱。
這個一開始很痛苦,但是久了就會習慣了,差不多到四、五月時,
已經習慣只有週六可瀏覽PTT、看YOUTUBE的日子了。
給考生的建議
一、高普考一起報名
普考確實是超低錄取率,而且法制那些司法官等級的怪物會來跨考,
因此有些人就專攻高考,普考就算了。
不過我的感覺是普考考完時,心已無雜念(?),高考時非常專心寫得非常順,
普考很適合拿來培養考試情緒,高普一起可將考試剛開始那種慌張的感覺留在普考。
二、戴耳塞
冷氣開放時是可以戴耳塞,不用客氣,戴起來吧!
後面的咳嗽聲、隔壁的抖腳聲、桌椅的晃動聲、摔立可帶的聲音,通通聽不見,
聚精會神,是決勝的關鍵。
三、不要放棄法英
普考當然不能放棄法英,高考其實也不建議放棄。
法英的1分佔總平均0.1分,專業科目的1分佔總平均0.134分,兩者相差並不大。
英文建議背熟《字彙的力量》一書中所提到的任何一個單字,
你會發現對於佔40%的英文解題很有幫助,
不過高考三級偶爾會出到GRE等級來自火星的單字,這也只能猜了Orz
四、多做選擇題
國家考試及格分數往往就是在60分左右,但是25分的申論題要拿到15分很困難,
能拉高分數的,非選擇題莫屬。
最近幾年題庫更新非常快,但是考古題仍然不會少,至少可掌握基本分。
且選擇題做多了,「那種感覺」也就來了,就算不會也能猜得準,
例如法條題四選一,如果不知道答案為何,
選項有「但」、「只有」、「唯一」等幾乎就都是答案。
另外小提醒,行政學建議一定要翻《行政學析論》,此書102年地特五等正式入題庫,
今年高考也有出現兩題出自《行政學析論》,不過現今補習班行政學書本都還沒補齊,
所以建議這本書有空要翻翻,特別是出現表格和分項小標題的地方。
五、買本解題書吧
輸入很重要,輸出更重要,看看別人怎麼寫,才知道怎樣能以最短時間打到重點。
市面上讀享和學稔兩家出版社都做得有品質,可以到書店翻翻看,
選一本喜歡的解題書來模仿答題。
六、公務員法注意實務函釋
三等的公務員法從民國100年的考試起已經偏向考實務見解,
這趨勢非常明顯,因此三等不只要背法條,也要多看函釋。
有些題目看起來很活,其實考的就是公懲會的座談會決議,
或是銓敘部、廉政署、公保會做成的函釋。
103年刑訴第三題
看到上面有版友詢問這一題如何寫,這一題我拿到18分,
因為我習慣在考卷上列大綱,還有些印象,我把這題大概的寫法分享給大家參考,
應該是有錯誤啦(否則就拿25了),所以還請大家多給予意見。
司法警察甲持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前往拘提犯罪嫌疑人某乙,嗣發現某乙駕車搭載某
丙在某處路口停等紅燈,遂將乙所駕駛汽車攔下,並命乙開啟車門,隨後甲即出示
拘票,並對該汽車執行搜索,詎料於丙所坐之副駕駛座上,發現丙所隨身攜帶之背
包內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一支,遂將該支手槍扣押。請附理由回答:司法警察甲扣
押上開手槍是否合法?(25 分)
(一)、搜索令狀原則與四種例外情形
1. 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28條明定搜索令狀原則,.....balabla
2. 然而,第一線執法人員在緊急情況時,...,是故,刑事訴訟法明定四種搜索令狀
原則之例外:
(1)、附帶搜索(條號、和大略敘述法條內容之發動主體及要件)
(2)、逕行搜索
(3)、緊急搜索
(4)、同意搜索
(二)、甲搜索乙汽車合法
1. 甲為司法警察並持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出示拘票於丙後搜索乙之汽車,
符合第130條「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使用之交通工具」
之附帶搜索要件。
2. 學者亦有認為,本條所指交通工具應符合該條後段「其立即可觸及」之要件,
蓋同意搜索構成搜索令狀原則例外之法理,乃是為保護第一線執法人員安全,
否則豈非受拘提者搭乘航空機,則司法人員就可搜索整架航空機?
3. 然而,由於現行法已明文得逕行搜索其使用之交通工具,故甲搜索乙車之行為
合法,實務見解亦從之。唯此實務運作,可能造成交通工具上之第三者有受侵害
之虞。
(三)、甲搜索丙之行為不合法
1. 倘若可從丙之背包外觀判斷內含槍枝,則甲可認為丙為刑法第186條之現行犯,
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88條第2項現行犯予以逮捕,甲搜索丙背包所得槍枝符合
第130條附帶搜索之要件。
2. 有疑問的是,倘若背包外觀無法看出內藏槍枝,則甲之搜索是否合法?
從法條文義上解釋,似乎甲可搜索坐在乙汽車內上之丙和丙的隨身物件,
即使從學說見解附加之「其立即可觸及」要件,副駕駛座位於駕駛座旁,
亦為駕駛伸手可及之地,故甲搜索丙之背包應為合法。
3. 然而,從第128條第2項條文可知,對於第三人之物件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
應扣押之物存在時方得搜索,丙之背包非屬乙之所有,且甲於翻開背包前
並無相當理由認為背包內含有槍枝。從體系解釋上,128條第2項應為130條的
上位規範,是故,甲搜索丙已逾越刑事訴訟法規定,並不合法。
(四)、甲扣押手槍合法,但該證據能力應依第158條之4權衡之。
1. 手槍依刑法第38條規定應予沒收,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得扣押,
故甲之扣押不因搜索違法而不合法。
2. 然而,該手槍係違法搜索而得,由於第130條附帶搜索並無諸如第131條第3、4項
對於搜索違法之證據能力有明文規定,故證據能力應回歸第158條之4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權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