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欲狙殺乙,埋伏於乙屋外待乙歸來;昏暗中,丙造訪乙,被甲誤為乙,甲開槍射丙,
丙中彈,送醫後並無大礙,惟不料當時除射中丙外,由於子彈飛出,竟又射中在二十公尺
外之丁,致丁死亡,問本案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
補習班老師講解了"甲對乙""甲對丙""甲對丁"的各個關係
不過我對於老師的"甲對乙"之說法很難理解
老師對於"甲對乙"的說法是-
甲對乙只屬於單純的犯罪計劃 故甲對乙沒有客觀上的行為
在法律上也就沒有殺乙的故意之構成要件
可是我看甲都在乙屋外準備要殺人了
而不是單純在路上把人看錯
這樣不能當作刑法271第三項 預備犯嗎
其實我也不太懂預備犯是甚麼@@老師沒講這塊
只是在網路上找的
http://teacool.blogspot.tw/2013/07/blog-post_9637.html
所謂「預備」,係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為實現某一犯罪行為之決意,
而從事之準備行為,用以積極創設犯罪實現之條件,或排除、降低犯罪實現之障礙,
其態樣如準備實行之計畫、準備犯罪之器具及前往犯地之途中是(97年台上字第1730號
判決)。(§271Ⅲ 120271)預備犯,行為人係基於實現其犯罪之決意而為犯罪行為
之準備,故過失犯不能成立預備犯。
我自己看的感覺是字面上很吻合
想請版友幫我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