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將其名下房地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妻丙,丙又將該房地以買
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某丁,原告遂依民法244條規定,起訴乙、丁。
被告答辯:
丙前向丁稱需資金周轉,丁即以現金交付或匯款方式,多次借錢給丙,共約一百萬
元,後因丙無力還款,遂將系爭房地登記予丁,丙至今仍未償還丁之欠款。
請試以原告訴代之身分,對被告之答辯表示意見。
目前得到的答案是:
由於丁對丙之借款債權僅100萬餘元,與房地之價值顯不相當(最高法院對於顯不相當的
認定標準為六成),因此丙與丁之間應為無償行為,原告自可依照民法244條之規
定,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我有疑問的是,我怎麼查都查不到相關的判決或判例說顯不相當的認定標準為六成以下
所以這認定標準是對的嗎?還是只是個大約標準?
有相關的實務可以佐證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