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地方制度法第45條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4-10-11 22:37:18
第 45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
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
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
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
,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
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
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
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
日舉行。」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所推舉之主
持人主持之。
小弟不才,懇請大大們解惑以下問題:
1.「...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
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
2.「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
3.「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4.「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我的理解:
1.選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的前提為過半的議員和代表出席
2.第三次選舉與宣誓就職日同一天,那就代表是選兩次都失敗而來到了第三次投票
我的疑問:
既然人數都過半了,為什麼又蹦出來
"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這一句?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11 22:54:00
我覺得是你理解法條文字能力有問題喔…就是你寫的2的事情發生,才會有第二、三次選舉,哪過半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4-10-11 23:48:00
就是不懂法條才上來問呀= ="第二次投票是因為第一次無人當選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是因為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正常來說,第二次選舉在第一天就可以解決了。那麼第三次選舉到底是甚麼意思呢>"<所以是定兩次日期,但都未過半參加,宣誓就職在第三次出席只要3分之1就好這樣嗎@@?
作者: s7781090437 (M)   2014-10-12 00:01:00
就..常理推斷了,會有第三次就是一定有內部爭議之類那第三次的標準自然要降低,不然都不用選了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12 00:04:00
如法條所示,通常不過半一定是派系鬥爭,但是也要一次
作者: s7781090437 (M)   2014-10-12 00:04:00
一般民政的嗎,加油!Y
作者: allen769 (Allen)   2014-10-12 00:15:00
我的理解是:第一次出席不到一半,打電話通知叫該來的人快來,第二次人還是不夠,繼續通知,第三次有三分之一就直接以已出席的人數進行投票
作者: tonywu49 (九天之前)   2014-10-12 08:34:00
我記得老師上課有提到過,就是地方議員的素質......嗯...加上忙著趕紅白場,很多根本不是忘記要來就是懶得出席......這法條我一開始也看不懂,老師講了情境才比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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