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律師刑事法四

作者: uly (遊歷)   2014-10-27 20:18:56
四、甲於103 年1 月間缺錢花用,見乙為富有的獨居老人,為取得乙的錢財而無故侵入
乙的住宅,對乙恐嚇取財,得款新臺幣五萬元,經乙報警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甲
犯恐嚇取財罪嫌。嗣乙抱怨檢察官偵查動作慢,乃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
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自訴,應如何處理?如檢察官嗣僅起訴甲
犯恐嚇取財罪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檢察官另依乙之告訴(未逾告訴期間)
再起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公訴,又應如何處理?(30 分)
這題特別有感覺,因為讀刑訴覺得整個刑訴條文最難讓我理解的就是319與323
的連動關係,97台上5662號一直困擾著我,本來我是靠這篇文章理解,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75621410.A.39F.html
但是後來發現這篇文章的說理亦有問題,就是在為何323是去類推適用319 III,
而不是直接適用?後來是藉著政大課堂上直接問了理論創造者林俊益師才解惑,
也真的考出來,希望在還記得的時候記錄一下,當然我講的是我想法,不一定對。
(一)
1. 甲侵入住宅(刑306)對乙恐嚇取財(刑346),屬於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
,屬裁判上一罪,為避免學理稱之二重危險,應以一訴為之(267)。刑306為告訴
乃論,刑346為公訴罪,刑346相較刑306為重罪。
2. 按323條1項,同一案件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在此限
,依此乙似可提起告訴乃論之侵入住宅自訴。
3. 惟有實務認為(97台上5662):323但書之告訴乃論為輕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重罪為
非告訴乃論時,應類推適用319III中「得自訴與不得自訴」時「輕不得害重」
之法理,始符合323之「公訴優先原則」之立法意旨。
4. 本題乙之侵入住居與恐嚇取材,由於乙皆為直接被害者,本得依319I自訴而無同
條3項之限制,然而乙既於重罪非告乃之恐嚇取財選擇由國家發動偵查,此時若
許其再依323另提起自訴,會造成重罪部分必須停止偵查,而形成「告乃」趕走
「非告乃」之情形,尚非323「公訴優先,尊重告訴權」之本意,此時宜類推適用
319 III之「輕不得害重」原則,在「非告乃」部分若為重罪,仍不得提起自訴。
(二)
67年第10次決議,想像競合一部起訴無罪確定,他部再起訴,一行為僅受一次
審判之原則,已受前一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後訴免訴判決。
這個決議我覺得跟267「有罪有罪不可分」解釋上有衝突。
(沒背出決議字號 冏 只寫了早年決議)
作者: coolbird1985 (Jhong)   2014-10-27 20:23:00
淚推~我也是這樣寫~只是想像競合的理由一直想不到可以請教uly一下嗎,為什麼侵入住宅恐嚇是一行為?
作者: uly (遊歷)   2014-10-27 20:26:00
那你覺得侵入住宅竊盜是不是想像競合 還是數罪併罰?
作者: coolbird1985 (Jhong)   2014-10-27 20:29:00
重點是理由><我一直想不到解釋成一行為的理由雖然我也是寫想像競合
作者: zzaass23 (QQ)   2014-10-27 20:31:00
我是感覺 他目的並非侵入住宅 另行起意恐嚇侵入住宅只是他恐嚇的前置作業 被恐嚇吸收了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27 20:33:00
競合沒一個準 除了偽造那邊所以只有挑自己會順下去寫的答案走我是直接寫裁判上一罪就沖類推了今年這個概念 一植在這板問人
作者: uly (遊歷)   2014-10-27 20:35:00
題目上「為取得乙的錢財而無故侵入」看起來是基於一犯意
作者: taro (芋頭)   2014-10-27 20:49:00
「接續一行為」一句話帶過就好啦 XD 反正重點在公自訴競合
作者: bilibalacow (bilibalacow)   2014-10-27 22:01:00
用接續一行為解釋的話不就變成是接續犯,是實質上一跟裁判上一罪的想像競合雖然都是法律上一罪,寫起來感覺理由有點不一樣耶XD
作者: ppingin (唉)   2014-10-27 23:30:00
用同一決意
作者: gottosing (Nitzen)   2014-10-28 12:06:00
這題如果解為數罪併罰,那它的考題根本沒意義啊!所以死掰活掰也要掰說是想像競合!
作者: ppingin (唉)   2014-10-28 13:35:00
某樓用接續犯,跟接續犯定義不太合耶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10-28 13:56:00
侵入及恐嚇間具有目的手段關係,屬部分合致一行為且犯罪目的、犯意單一,應評價為一行為侵犯數法益
作者: coolbird1985 (Jhong)   2014-10-28 18:51:00
樓上說得很好~但是手段目的關係是過去牽連犯現在這樣寫,不知道會被扣分嗎?更正~不知道會不會被扣分?
作者: uly (遊歷)   2014-10-28 19:20:00
去看一下保成高晉今天放出來的解答 目前實務用「局部同一」就可以想像競合了 算是牽連犯消失後的擴大想像競合的解釋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28 20:33:00
林老師上課也是講局部同一這個原屬德派用詞為實務所用
作者: coolbird1985 (Jhong)   2014-10-28 23:35:00
感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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