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如題,
念刑總這裡兩次都卡住><
共同正犯中有欠缺責任能力之人
學說見解是認為責任能力係屬罪責問題,跟共同正犯是否成立無涉。
實務見解,參酌28上3242號判例,認為「無責任能力之人,刑法上既定為不罰,則其加工
於他人犯罪之行為,亦應以其欠缺意思要件,認無犯罪之聯絡,不算入共同正犯之數。」
我的問題:對於不算入共同正犯之數,係指此欠缺責任能力之人自始不成立共同正犯,或
是說於結夥犯加重要件時不算入此人數中?
例如:a17歲,b13歲,共謀竊盜,a把風,b偷竊。
依照實務見解,是該解答為
(1) b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因欠缺責任能力,故不罰;a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2) b不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不罰;a仍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還是竊盜既遂罪之正犯
?
還是有其他解答?
如果有買puma老師刑總破第四版的人可以看一下第515頁~第517頁。
這裡真的看三次都不能想通,希望有人可以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