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3司法官刑事法第4題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瑪爾祭司)   2014-10-31 16:00:09
※ 引述《yue81331 (拉拉)》之銘言:
: 今年司法官刑法第4題題目如下
: 甲乙涉嫌貪汙一併被提起公訴。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檢察官所提示之證物清單含有...
: (證1略)...及調查局調查員詢問證人丙(甲之配偶)之詢問筆錄(證2),甲之抗辯人抗辯:
: (證1略)...關於證2,調查局調查員詢問丙時,既知丙為甲之配偶,卻疏未告以得拒絕證言
: ,因而該筆錄不具證據能力。..(略)..,審判期日,證人丙經法院傳喚到庭,經法院告
: 以得拒絕證言後,丙拒絕證言而未陳述。法院最後仍採證2作為甲有罪之證據,試說明
: 法院如此採證的合法性。
: 因為我有問題的是證2的部分,故證1省略之。
: 問題點是,這裡似乎涉及未告知拒證權的證據能力,
: 以96台上1043或保護規範理論的爭議解決之。
: 但以另外角度觀之,是不是也有傳聞的問題?
: 總覺得從不同角度都可切入,不知道有沒有先後的關係,是直接走傳聞,
: 否定證據能力(這裡沒有傳聞例外,因為159-3第4款是"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
: 這裡丙有正當理由,我知道這裡也有爭議,但姑且認為不符合此款傳聞例外)
: ,還是連疏未告知拒證權的證據能力也要討論。
: 亦即,若遇到這種合違法取證與傳聞競合的情形,究竟要如何討論之?
: 傳聞優先抑或?
: 希望版上各位大大解惑,我是初學者,對於證據能力的認定常常被搞得很混亂,
: 謝謝:)
我覺得版大蠻細心的,
這題其實跟100年司法官的某一題有點相似,那題是共同被告不利其他共同被告的偵訊筆
錄之證據能力,他是自白跟傳聞的雙重性質的競合。
而這題是證人的證言同時具備:1。未告知拒證權2。傳聞例外形成與否
這兩個的競合。
解題上個人是覺的這兩個都是證據能力的層次,寫作不一定要誰先誰後,但是兩者的論斷
上可以一個採否定能力一個採肯定能力作出區隔。
另外關於這題的(一)證據一是否適用102年第13次決議,我是持否定看法(保成高晉老
師解題有使用)因為決議應該是在講檢訊未具結關於證據能力158~3的問題,而不是未予
詰問機會159~1ll的問題,這應該是不同的爭點,故而本題應無適用此決議,而應該是探
討檢訊中未經詰問的證言並非欠缺證據能力,僅係欠缺合法調查程序,而可以在審判階段
補足,這個關於159~1ll前後見解變更的問題。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31 18:51:00
您講的那是兩段的問題,實務見解大玩咬字遊戲,除該決議詰問那裡是在問林俊益的那篇不給詰問(實務見解),就實務見解是採咬文的有證據能力但無詰問尚不得採為證據
作者: yue81331 (拉拉)   2014-10-31 23:32:00
證1我也認為沒有適用102年第13次刑議的問題,應該是在講95年台上6675決,有證據能力但仍需經合法調查,在審判中補足對質詰問權,才可作為證據之使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