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
關於羈押的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五條 I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
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五條 II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
問題在於速審法第五條 第二項
審判中羈押期間不得累計超過8年
可是怎算都不會超過8年
第一審 3+2*6=15
第二審 3+2*6=15
第三審 3+2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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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個月=2年11個月
請問什麼情況下才會有8年的可能
有勞各位解答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