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讀程怡《法學大意》(103年7月發行的版本)
第5-72頁中間部分寫到:
「買賣之危險負擔: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373)。故如甲出售A屋於乙,乙交付半數價
金後,甲即將房屋交付於乙,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屋即因大地震而減失,
則乙仍需支付其餘半數價金。」
看到的時候想到下面這些><
按§758I: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本件甲並未將A屋辦理移轉登記於乙名下,故A屋之所有權仍屬於甲。
又按§345II: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本件乙交付半數價金於甲與甲將房屋交付於乙之行為,可視為互相同意標的物及其價金之
意思表示合致,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成立。
再按§373前段: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本件甲已將A屋交付於乙,故自A屋交付時起,乙承擔A屋未來所可能發生之危險,即因大地
震而減失之不利益。
最後按§367: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本件乙僅交付半數價金於甲,故應補足支付甲其餘半數價金。而乙亦於甲將A屋交付之際受
領A屋,縱A屋後因大地震而減失,不可論乙尚未受領A屋。
想請問國考板的大大們
如果A屋之所有權根本就沒有移轉給乙
那麼乙還是得乖乖把剩下的價金交付給甲嗎?
還是乙可依§264I(雙務契約之同時履行抗辯權)向甲請求移轉A屋之登記?
還是甲會主張§266I前段,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事由,至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而免給付?
然後乙再依§266II對甲主張不當得利並請求返還價金?
不好意思有點長><
謝謝好心的大大們費時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