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買賣之危險負擔問題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4-11-06 19:53:15
剛剛讀程怡《法學大意》(103年7月發行的版本)
第5-72頁中間部分寫到:
「買賣之危險負擔: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373)。故如甲出售A屋於乙,乙交付半數價
 金後,甲即將房屋交付於乙,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屋即因大地震而減失,
 則乙仍需支付其餘半數價金。」
看到的時候想到下面這些><
按§758I: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本件甲並未將A屋辦理移轉登記於乙名下,故A屋之所有權仍屬於甲。
又按§345II: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本件乙交付半數價金於甲與甲將房屋交付於乙之行為,可視為互相同意標的物及其價金之
意思表示合致,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成立。
再按§373前段: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本件甲已將A屋交付於乙,故自A屋交付時起,乙承擔A屋未來所可能發生之危險,即因大地
震而減失之不利益。
最後按§367: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本件乙僅交付半數價金於甲,故應補足支付甲其餘半數價金。而乙亦於甲將A屋交付之際受
領A屋,縱A屋後因大地震而減失,不可論乙尚未受領A屋。
想請問國考板的大大們
如果A屋之所有權根本就沒有移轉給乙
那麼乙還是得乖乖把剩下的價金交付給甲嗎?
還是乙可依§264I(雙務契約之同時履行抗辯權)向甲請求移轉A屋之登記?
還是甲會主張§266I前段,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事由,至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而免給付?
然後乙再依§266II對甲主張不當得利並請求返還價金?
不好意思有點長><
謝謝好心的大大們費時閱讀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1-06 19:58:00
危險負擔移轉的事由是〝交付〞,跟所有權有無移轉沒關係,既然給付危險以由乙負擔,因不可抗力損毀,乙仍要付錢!甲是依225I免給付義務,且乙並沒有所謂不當得利請求權。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4-11-06 20:05:00
謝謝p大!!!豁然開朗><
作者: boylarry (黃小民)   2014-11-06 20:07:00
所以有時候先交付 對買受人不一定好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1-06 20:07:00
抱歉,第一句寫錯了,應該是〝價金危險〞因交付而移轉於買受人,給付危險原本就是乙負擔。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4-11-06 20:07:00
啊啊又困惑了所以本件的大地震應解為不可歸責於甲><?為什麼大地震不能解作不能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呢><?如果乙一開始沒有交付價金,地震後也要全額交付嗎><?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1-06 20:29:00
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沒錯,危險負擔就是處理這種況呀。就算一開始沒付一半也要付完如果沒先交付房屋,叫是照225,266兩方互相不用付,付了錢要依266II返還。可惜就是先交付了,依373就會產生這種要照付錢的情況。我想你是對危險負擔是什麼還沒弄清楚,如果行有餘力的話去圖書館找本債各的教科書,會比法學大意清楚多了。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4-11-06 21:50:00
謝謝p大耐心解說>< 真的很謝謝你QQQQ 剛剛想好久><
作者: lingugu (我要改變)   2014-11-06 23:46:00
推P大,此外是不是即使乙未付任何錢仍須給付全數價金?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4-11-06 23:50:00
對唷,p大上面有說^^不過我在想如果乙未先支付價金,會不會就字面敘述而言可能無法推定乙與甲具有買賣意思表示合致?
作者: theendstar (隕星)   2014-11-07 02:11:00
甲乙都完成交付了要說是不合致也太。。。?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1-07 10:05:00
意思表示不合致可能是想太多囉,除非題目特別考這點,不然題目說有兩造間買賣契約就是有,不用懷疑。買賣也非要物契約,沒先給付一半價金並影響契約效力。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4-11-07 22:51:00
醍醐灌頂>< 謝謝p大: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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