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聲明異議得否進一步提起訴願 訴訟?

作者: colaperfume (愛樂芬)   2014-11-07 09:40:33
我知道行政執行法的聲明異議未獲救濟時,
得另行再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97年聯席會議)
而我的疑問是,
那其他法規的聲明異議未獲救濟時,
可否再另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呢?
網路上查到的結果是,
行程法之聲明異議並無此適用,
有高手知道更為詳盡的分辨嗎?
(包含其他法規的聲明異議)
感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1-07 10:22:00
行程174
作者: colaperfume (愛樂芬)   2014-11-07 10:31:00
所以行程法所有聲明異議均屬程序行為,不得單獨提起救濟,僅得依APA174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無例外是嗎? 那其他法規呢..比如行政罰法? 或者問還有什麼什麼法規的聲明異議於未獲救濟時得單獨提起救濟?謝謝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4-11-07 11:17:00
印象中要區分聲明異議的對象是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來決定後續的救濟程序,行政執行可能是下一VA也可能只是事實行為其他法規有明文的聲明異議規定?也想知道+1抱歉按到噓...補推
作者: colaperfume (愛樂芬)   2014-11-07 11:30:00
行政罰法41關於扣留有聲明異議的規定,但法條已經明文救濟程序,所以行政罰法可以排除,其他法規是否還有聲明異義也不太確定...
作者: Satyria (Sat.)   2014-11-07 11:50:00
其他法規應該還是用一樣的模式去套,原則不許、例外可爭訟單獨爭訟的目的既然在於權利保障的必要性,若程序中的處分嚴重侵害權利、或欠缺事後救濟可能,即便法無明文,尚非不得予以單獨救濟.^而有權利保障必要
作者: colaperfume (愛樂芬)   2014-11-07 19:10:00
好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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