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ancyairy (Fancy*)》之銘言:
: 剛剛讀程怡《法學大意》(103年7月發行的版本)
: 第5-72頁中間部分寫到:
: 「買賣之危險負擔: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 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373)。故如甲出售A屋於乙,乙交付半數價
: 金後,甲即將房屋交付於乙,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屋即因大地震而減失,
: 則乙仍需支付其餘半數價金。」
: 看到的時候想到下面這些><
: 按§758I: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本件甲並未將A屋辦理移轉登記於乙名下,故A屋之所有權仍屬於甲。
效力
是法律上的各種權利義務
大部分用來在訴訟或是紛爭調解過程主張權利對抗相對人或第三人
如果乙未登記又被甲賣給丙(善意第三人)並辦裡登記
依照§758I 乙不可對抗丙
丙反而可以向乙依照§767無權占有請求返還A屋
最後乙依§348向甲提出交付A屋
但甲已經給付不能因此乙則向甲提出§255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或是依請求權競合說向甲主張§181不當得利連利息一起討回來
: 又按§345II: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 本件乙交付半數價金於甲與甲將房屋交付於乙之行為,可視為互相同意標的物及其價金之
: 意思表示合致,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成立。
: 再按§373前段: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 本件甲已將A屋交付於乙,故自A屋交付時起,乙承擔A屋未來所可能發生之危險,即因大地
: 震而減失之不利益。
: 最後按§367: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 本件乙僅交付半數價金於甲,故應補足支付甲其餘半數價金。而乙亦於甲將A屋交付之際受
: 領A屋,縱A屋後因大地震而減失,不可論乙尚未受領A屋。
: 想請問國考板的大大們
: 如果A屋之所有權根本就沒有移轉給乙
: 那麼乙還是得乖乖把剩下的價金交付給甲嗎?
: 還是乙可依§264I(雙務契約之同時履行抗辯權)向甲請求移轉A屋之登記?
: 還是甲會主張§266I前段,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事由,至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而免給付?
: 然後乙再依§266II對甲主張不當得利並請求返還價金?
: 不好意思有點長><
: 謝謝好心的大大們費時閱讀
期中考期間中場休息來看看文章
不過同學也蠻屌的
跑到板上問是要甚麼時候才能得到合適的答案? XD
另外小弟真正念法律只有一個月請鞭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