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99北大民事、財經組第四題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1:00:57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銘言:
: 某甲向某乙借款新台幣500 萬元,以丙所有價值新台幣1500 萬元之房屋設
: 定抵押權與乙,乙並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向丁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500
: 萬元新台幣之火災保險,以乙為被保險人。後因戊之過失造成火災,使該
: 房屋損失新台幣三百萬元。試問:
: (一)乙可否以該房屋向丁保險公司投保?
: (二)如該保險契約成立,丁公司就本案之事實應給付與乙多少之保險金?
: 其理由何在?
: (三)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保險法之規定可行使何種請求權?可對於
: 何人行使?其範圍如何?
: 【99 北大法研所(民事法學、財經法學組)】
: 有疑惑的在於第三小題,
: 保成廖毅《保險法-攻》(二版)和保成出的《法研所試題解析》答案不一樣
: 廖毅是說得對甲行使保險代位:
: 「(前略)
: 2.本例中,因為被保險人乙僅為抵押權人,而非所有權人,基於抵押權之特性
: (民法§860 參照),當抵押物的殘值(剩餘價值)尚大於抵押權所擔保之
: 債權總額時,尚無法認定有「抵押權」被侵害之情形,本例該抵押房屋之殘
: 值仍有新台幣 1200 萬元,仍足以擔保新台幣 500萬元之借款債權,故如前
: 所述,乙絕對無法對戊主張「抵押權」被侵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民法§184前段參照),因而丁公司也無法對戊主張保險人之代位權。
: 3.惟於本例中,被保險人乙對於甲有新台幣 500萬元之借款債權,而且有擔保
: 物權以資擔保,該擔保物權包括對於丙之毀損房屋有「抵押權」,以及就丙
: 對戊得主張之「所有權」被侵害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債權職權」
: (§881 I、II、IV 參照)。
: 4.故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應該可以類推適用保險法第 53 條之規定,向甲
: 請求給付 500萬元借款債權中之 100萬元。(後略)」
: 然而保成另外出的法研所試題解析是說得對戊行使:
: 「2.(前略)本題中,如依前述實務見解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被保險人乙之
: 抵押權可能因為第三人戊放火而受到侵害,故保險人丁於給付保險金之後,
: 得代位乙對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100萬元。」
: 個人認為對戊請求為妥,因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100萬元予乙(採英美法系說),
: 而這 100萬元應為補償乙 100萬元之保險利益之損失,而保險利益即為乙對保險
: 標的物即該屋之利害關係,亦即乙對於該屋之抵押權,因戊毀損保險標的物而使
: 乙受有損失,故應對戊請求。
: 而廖毅於第二小題亦從多數見解認為保險人應給付 100萬元予乙,則應無理由再
: 採大陸法系說法於第三小題認為「尚無法認定有『抵押權』被侵害之情形」,否
: 則根本不須在第二小題認為保險人應給付 100萬元予乙。
: 板上大大有其他想法嗎?
: TIA!
我昨晚再聽了廖毅講這邊的內容 第三小題好像沒有講 是不是在之後保險代位
的課程有再提到 就要找一下
我昨晚有點寫錯 學稔海青寫法 跟廖毅比較像
基本上就是 架構在保險法53條代位成立要件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
請求權
本題是因為第三人戊對抵押人的侵權行為非對被保險人乙
(海青這邊的解題 被保險人雖有民法881 I但書
物上代位,但外觀並因抵押物滅失而受損,無法向侵權行為人戊 直接主張
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此也不符合 保險代位的要件)
再來這部分 廖毅 師 和海青解法不太一樣
廖毅 師:雖然不能直接適用保險法53條 但是在丁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乙
後,為防止被保險人乙 不當得利,應類推適用保險法53條
請求被保險人乙對甲的借貸債權 於保險人丁給付後,讓與給保險人丁
向甲請求
海青 :丁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給被保險人乙後,依民法218-1向乙主張讓與對甲的債權
...........................................................................
再來這邊想法類似 基於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乙讓與對甲的部分債權
丁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乙 對於甲的債權皆得行使擔保物權優先受償
其包含對丙之房屋有抵押權 和丙對侵權行為人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債權質權
......
召喚 SINKSINK 大 出來 @@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1:02:00
我個人的想法 中間這部分在國考上沒有十足的把握或是多數見解 用類推適用好像比較危險@@?會這樣嗎
作者: sinksink ( ?)   2014-11-07 14:41:00
你召喚我這啥鬼都沒考上的幹嘛,你要召喚你們ntpu神人啊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4:42:00
囧 sinksink 謙虛了啦
作者: sinksink ( ?)   2014-11-07 14:45:00
這邊無涉881但,因為被保險人就已經是抵押權人了啊xd因為我雖然發葉師的課都聽過,但是沒有問各派是不是對抵押權是否因擔保物額尚夠就有爭執,我是覺得這些補教名師學長講法很奇怪,發老以前上課就這種的還是可以領啊xd我覺得北大的題目還是直接看江老師的著作確認比較好劣人我以前2009年還是2008忘了,去還沒到三峽的nptu旁聽我真心稱讚nptu很多東西與制度乃至老師等比當時nccu要好結果不知道是不是在吳師民訴搶第一排跟在昌師民訴昏睡礙眼,居然有人亂傳什麼我說貴校壞話,所以我還是不要亂評論貴校題目比較安全,如上所述沒有做的就已經白白布染到黑了,要是本來被討厭還評論下去更被討厭,那就太倒楣xd尚請見諒m(_ _)m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5:07:00
@@廖毅 師 直說這題不是江 師出題他的講法是題目中以房屋為保險標的認定非大陸法系的保險利益@@考試大膽使用類推適用是不是也很有事~
作者: sinksink ( ?)   2014-11-07 15:15:00
老師說能類推再類推,考場上考官跟老師說才是真理另外,我覺得考生是既悲情又悲哀的,考上的人一定像許政大老師講的,從自卑變自大,什麼鬼都一般論,這三題的確派門不同,寫法都有可能不一樣,是要怎麼一般般,德美兩派的確有古老爭霸戰用詞,但是江師有沒有文章這樣擺過,有,所以到底是不是江師出的,要請nptu財法神人來解答哩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5:25:00
感謝:)
作者: sinksink ( ?)   2014-11-07 15:35:00
剛剛發現考後腦袋創傷情況嚴重,這麼多天還會有不小心拼錯貴校縮寫,非常對不住冏,是ntpu才對冏…><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5:38:00
Xdd
作者: sinksink ( ?)   2014-11-07 15:53:00
忘記詳細說明了冏,被老闆看到又會說我跳躍思考未予說明不是881但論理很麻,直接從881但為什麼多數說說不含保險金,看他立法過程實錄,其中就有提到保險實務中可以直接用抵押權人為被保險人,而不必立法造成麻煩,所以出現這種情形,劣人因此認為與881但無涉。另江董大師為什麼我說他有類似擺過呢,想當然爾不是他這樣論,是他在講實務條款時如實照錄實務把房屋跟保險標的放在一起的條款,請見他1996年9月的文章,所以你問我真解我不予評論以免死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11-07 15:57:00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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